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目录
1.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概况2.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属于什么级别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4.国家司法部法律援助基金会是什么级别5.法律援助“当天办”!东营法律援助中心开通4G“上门服务”

1.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名誉会长姜春云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原副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张思卿全国政协副主席曹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光英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会长张秀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政委司法部原常务副部长副会长李国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赵登举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张佑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部原副部长蒋先进公安部原副部长陈光复原国家经贸委纪检组组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高文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副司令员郑荣文深圳台商协会会长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军益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桑宁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助理巡视员:刘南征(女)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处长:李学义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沈卫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应岩林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李灿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鲁生(女)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鱼安钢甘肃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韩羽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翟林宁夏省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亚合甫·肉斯坦木兵团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卢平德龙钢铁集团总裁:丁立国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

2.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属于什么级别

于1997年在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募基金会,是目前我国唯一一家致力于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宗旨是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

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四)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增值;(五)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六)开展法律援助事业的研究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对基金运作和使用的监督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宣传和履行本基金会宗旨,(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三)决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会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聘任与解聘;(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会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五)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一致后,(六)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基金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由会长批准实施;(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五)提名基金会部门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代表基金会签署有关文件。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一)国家财政支持资金;(二)组织募捐的收入;(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支持各地区一体化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二)资助有关法律援助项目,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三)支付本基金会行政办公开支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其余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二)与有关单位合作的项目筹资;(三)法律援助专项募捐活动;(四)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支出;(五)专项法律援助基金的设立和支出;(六)支持有关法律援助活动的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注销登记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一)依法由司法部指定部门统一管理;(二)委托非政府性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4.国家司法部法律援助基金会是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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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援助“当天办”!东营法律援助中心开通4G“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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