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反洗钱有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的反洗钱有哪些法律法规?

目录
1.主要的反洗钱有哪些法律法规?2.反洗钱法律法规3.我国法律规定的“洗钱罪”主要针对以下哪些违法所得?(4.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哪些5.什么是有关于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制度6.我国反洗钱依据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指的是7.洗钱行为最常用的形式有哪些

1.主要的反洗钱有哪些法律法规?

有关反洗钱的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

2.反洗钱法律法规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

3.我国法律规定的“洗钱罪”主要针对以下哪些违法所得?(

洗钱罪”主要针对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

4.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哪些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没有根据金融业务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此问题在证券期货业方面表现明显,没有与证券期货业务及市场规则的不断发展相匹配,扩展资料《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什么是有关于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部分“客观标准”没有根据金融业务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此问题在证券期货业方面表现明显,由于部分“客观标准”没有与证券期货业务及市场规则的不断发展相匹配,没有及时进行总结和调整,缺乏现实性,使得这些标准难以适用。扩展资料《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6.我国反洗钱依据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指的是

我国反洗钱依据的“指的是《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开始于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地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反洗钱法》主要规范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在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可分为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洗钱活动的刑事制裁主要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是以客户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记录保存等制度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其目标。反洗钱法着力于建立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活动的预防。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预防洗钱活动的对象为“洗钱活动”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7.洗钱行为最常用的形式有哪些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黑钱”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有以下五种洗钱方式:利用金融机构。伪造商业票据;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用票据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信贷回收;利用期货、期权洗钱。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成立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通过商品交易活动。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在短期内无法方便地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的限制。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披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即构成犯罪。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等匿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情况非常困难。其他洗钱方式。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所得。国际上洗钱手法又有新的发展。利用信用卡和国际互联网,进行电子交易、网上交易等。世界上比较常见的洗钱方法,一旅行支票海关会对于通关者携带的现金要求申报,未申报者超过限制则没收,但不会对携带旅行支票者做金额的限制,重点在于无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因为支票被存入银行兑现,最终会回到原发票人的手中。二在赌场以代币间接兑换在赌场中兑换成代币,再将代币直接交付给洗钱的受益人,再由他去将代币兑换回现金,在外可声称在赌场内赌赢的。这样可以避免通过纸钞上的编号直接追查到洗钱的受益人,常用于各国可将代币兑换回现金的职业赌场。别以为那些黑帮老大和贪官污吏真的那么喜欢在赌场里醉生梦死,就是类似洗钱的最大玩家,扒金库已经完全合法化、产业化了。最终赢钱后也不能直接从扒金库房拿到现金,而只能到对面或旁边的兑换店铺(其实很多就是扒金库房经营的)获取。三无记名债券或期货在日本,很多与世袭官僚渊源颇深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往往会时不时地低调发行一些不记名的债权或个人期货(金融)产品,贴现债权”折扣债券”该类债权曾经的主要发行方为原长信银行(现在的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权信用银行等)以及商工中金。银行的高级理财顾问会细心地通知那些“重要客户”这些金融产品的起卖金额被设置得很高,而发行方也并不希望太多的,社会游资“前来申购”类似产品本来就是非常,该债权的最小面额设定为5年期+100万日元,顾客以折扣价的90万日元购入,5年期满后就能拿到面值的100万日元,一旦重要客户申购完这一批产品。也就宣告这些客户完成了一次堂而皇之的洗钱作业,所谓收益高低,对这样的客户其实都不怎么重要,但放眼世界金融市场琳琅满目的金融产品。这种贴现债券的洗钱方式只能说是小菜一碟,四古董珠宝或具价值收藏品利用低买高卖的假买卖。将钱以合法的交易方式,洗到目的账号,此方式亦常用于收贿的收钱方式。或购买具价值的古董珠宝或收藏品。再讹称为自家收藏品在市场上放售。相关单据有保存期限的漏洞而进行的洗钱活动。九直接跨国搬运利用专机或具有海关免验的身份者,直接把钱搬到外国,常用100美元的纸钞方式运送。十人头账户在日本的尼日利亚裔诈骗犯的金融诈骗案中得到集中体现,在提款地银行找到一大批不知内情的“付给极其低廉的费用后,用他们的名义开设很多账户;定期地将赃款分别来往于这些账户,最终达到洗净赃款的目的。十一外币活存账户使用多次小额存款的方式存入,再到外国提领外币。十二跨国交易常见于无实体商品的产业。利用交易金额造假灌水的方式。先通过合法的方式将金钱汇往外国掮客的账户,在由外国账户去按照事先预定分发到位,原本的交易金额、掮客的佣金、与原本要洗出去的钱:利用各地的商品贸易,例如以高单价购买普通消费品,将大量款项汇到国外账户,充作支付买货款项,让国外的洗钱伙伴将款项汇进国内,十三地下汇兑(地下银行、地下钱庄)常见于不良珠宝金饰银楼。除了非法兑换外币以外。甚至可将现金兑换为外国的无记名与背书的支票,供客户至外国的账户存入,十四跨国企业的资金调度常见于金融业、银行或保险业等。常以大批的现金纸钞进行跨国搬运,十五百货公司的礼券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但由于具有不易兑换回现金的特性,例如转卖给各公司的员工福利委员会。将礼券作为其各公司员工的三节奖金方式发放,就这样把礼券洗到不知情的第三者手中。原礼券持有人则取回约等值的现金,礼券的使用选择余地较大,利用百货公司礼券进行贿赂和洗钱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十六人头炒楼使用人头购买房地产。然后在短期内快速脱手(例如预售屋在交屋前)。十七假借贷常用于收贿或贪污。受贿者或接收人持有对方(行贿人等)开立的远期兑现的本票或支票,即使最终被检查或税务机构查到这张本票或支票,也可声称为借贷关系,等风声一过或受贿人员不在其位、与行贿方没有明显的利害对价关系时。再把本票或支票转手给第三者,或是扎进银行兑现,只要没有兑现就无法形成事实上的受贿或接收的行为,通过多次小金额的消费行为,或是利用自动贩卖机找零行为,或是纸钞兑换成硬币的机器,将伪币或伪钞洗成真钱,以上罗列的十八种洗钱方式,仍然无法涵盖当前世界范围洗钱的无穷奥妙和机关,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在各个行业的无限渗透。造成洗钱行为的运作无孔不入、易如反掌,善于玩转洗钱手法的群体,在强调证据的现代法律体系下“要切切实实地抓住洗钱对象的把柄”很多时候单个案件所花费的行政成本要远远高于涉案金额本身。企业会把支票打到广告公司进行套现,并得到广告公司的正规发票。广告公司一般会获得合同款20%的“活动费”证券期货领域洗钱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在调查中遇到的一个例子是通过期货交易洗钱。刘先生是东北地区某市的粮食经销商。他与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他在东北开出没有真实交易的汇票到河南贴现。随后将贴现资金转投到郑州和大连的期货交易账户上,通过期货账户转化为自己的收入,在期货交易中。从一个分仓交易席位账户抛出。账户出现亏损,从另外一个交易席位账户秘密买入;从而将骗取的银行资金通过期货交易实现合法化,名义账户亏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形成银行不良债权,保险洗钱最主要的方式是所谓的‘长险短做’和‘团险个做’。一家保险公司的资深人士揭示了利用保险洗钱的手法“就是通过购买高额长期寿险”先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后过了很短时间就要求退保“按保单的现金价值拿回资金”以此完成洗钱过程,由于我国规定一个人可以同时购买多份保单,洗钱者可以通过这种方法一次性漂白大量,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将退保金打到与投保时不同的账户。有的甚至要求直接用现金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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