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物流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录
1.中国物流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2.国家关于物流企业的法律法规3.关于快递公司的法律规定问题4.快递行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5.国家法律对快递行业的赔偿限额进行哪些特别约定?6.关于快递行业有哪些法律法规标准7.如何运用法律法规促进快递业发展8.急询关于快递的法律问题…

1.中国物流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扩展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国家关于物流企业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 专业法规:

3.关于快递公司的法律规定问题

1、先签字后验货不合理,但是现在这部分法律空白。

4.快递行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因为快递公司原因导致客户邮寄的物品受损,快递公司应该对客户邮寄物品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快递行业主要是服务大众群体,如果因为快递公司原因导致客户贵重物品受损,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国家法律往往对快递行业的赔偿限额进行了特别约定。目前国内关于赔偿限额,《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2013年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版相关规定,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

5.国家法律对快递行业的赔偿限额进行哪些特别约定?

如果因为快递公司原因导致客户邮寄的物品受损,从情理而言,快递公司应该对客户邮寄物品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因为快递行业主要是服务大众群体,而且快速公司收取的快递费往往相对较为便宜,如果因为快递公司原因导致客户贵重物品受损,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会加重快递公司的负担,最终是阻碍行业的整体发展,所以现实中,国家法律往往对快递行业的赔偿限额进行了特别约定。目前国内关于赔偿限额,主要法律规定包括:“《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另外,2013年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版相关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6.关于快递行业有哪些法律法规标准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7.如何运用法律法规促进快递业发展

将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寄希望于单独立法,构建维权体系更为必要。快递行业并非立法空白。于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作为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对快递市场具有针对性和规范力,也可能因朝令夕改而有损法律明确性。相关法律和规范能够进行有效弥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消费已经进行有效涵盖;2012年制定了快递服务的国家标准;而日益完善的物流行业规范也对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有益补充。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也能够对快递行业的民事侵权行为进行责任兜底。无论从立法的周延性角度考虑还是从现实依托的基础考量,对快递行业进行单独立法目前暂无必要。对快递行业的维权体系进行构建。第一层次应构建快递公司自身对消费者投诉的有效解决机制,对于快递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及时解决,需要建立责任认定、责任划分甚至先行赔付的机制,第二层次需要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和快递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认定规则,让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三层次在于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然而邮政管理部门渐弱的履职状况,让该管理办法中的很多条款难以落地,

8.急询关于快递的法律问题…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专营权仅适用于邮政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通信等领域。由于新兴的物流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畴,所以邮政物流业务自始就不受邮政法的调整。邮政物流企业在面向市场时,要用竞争的眼光看待物流业务。在运作物流业务的过程中,要以一名运动员的身份介入到物流市场的竞争中。物流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产业,主要受我国民商法、合同法、行政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邮政物流企业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逐步规范邮政物流业务的发展。二、物流运输与交通法 运输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主要环节,是物流业务的核心流程。物流运输行为主要受我国交通法的调整,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与保险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路法》等。邮政物流企业在业务运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1、确保邮政物流企业与投入生产的车辆具有准运资格 交通部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凡经营货运服务业,该办法第十条对交通物流做出如下规定:申办交通物流业务,2、与用户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 交通部1999年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24条规定: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该法第25、26条还对上述不同种类运输合同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结合我们邮政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邮政企业最好是采用运输合同格式化的方式来解决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的问题。所谓运输合同格式化就是指运输企业事先拟订标准的运输合同文本,合同相对人(即用户)只要在标准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稍加改动就可以签字生效的合同。这种格式化的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比较常见,考虑到邮政物流企业在运作初期。还不能大范围推广个性化色彩的精益物流服务。邮政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大多属于服务项目类似或相近的业务,省级物流企业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标准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供各地市、县邮政物流企业使用,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良好的合同审查与监管机制对保障邮政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具有良好的作用。确保安全生产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81条规定。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物流运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货运事故或是交通肇事等事件,情况严重的司机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邮政物流企业应当教育员工遵守法律,邮政物流企业应该在合理估计的范围内参加责任及安全保险。以分散事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各级邮政物流企业要对其所属仓库具备的功能有合理的估计,四、物流配送与合同法 物流配送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末端环节。配送行为主要受我国合同法“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违约责任”邮政物流企业与用户达成货物配送约定后,如果未能按照要求或允诺及时、准确配送,将承担合同法上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邮政物流企业一旦向用户做出了某种物流配送服务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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