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流程

公安机关办案流程

目录
1.公安机关办案流程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第77条是怎样规定的3.普通刑事案件流程是怎样的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以什么管辖为原则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七章 立案、撤案6.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区别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全文

1.公安机关办案流程

三一建筑派出所民警办案程序派出所是各个地区常见的基层机构,主要职责是维护当地的治安并全心全意解决群众的困难,派出所还要防控各类事故的发生。派出所的任务有哪些?接下来小编将在下文为大家作出解答。▲一、派出所民警办案程序派出所民警办案程序如下:▲(一)治安案件1、公民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2、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二)刑事案件公民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可以录音。对于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第77条是怎样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属于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3.普通刑事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一、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1、检察院可立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3、公安机关可立案的刑事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可以这么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二、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三、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审判一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向法院申诉,再审情形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再审审理期限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以什么管辖为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第二节 立 案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应当撤销案件:(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扩展资料1、刑事案件立案后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当事人申请就可以撤案的,须办案机关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决定才能撤案。2、对于自诉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条规定。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七章 立案、撤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第二节 立 案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三节 撤 案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扩展资料1、刑事案件立案后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当事人申请就可以撤案的,须办案机关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决定才能撤案。2、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立案权利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6.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区别

22614333ABCD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节撤案第一百八十三条 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

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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