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抽象、具体)三者间的区别?

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抽象、具体)三者间的区别?

目录
1.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抽象、具体)三者间的区别?2.裁判过程中如何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3.我们为什么药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什么意义4.刑法中的认识错误5.认证事实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举例说明?6.怎样论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7.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有误,进行上诉后,二审能否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进行更正,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8.对判决书的错误有那些类型,如查明事实错误,漏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

1.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抽象、具体)三者间的区别?

(乙不在现场)具体符合说: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对乙故意杀人未遂,竞合构成故意杀人罪。直接认定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不在现场)评价:直接构成过失损坏文物罪。打击错误,(乙在现场)法律认识错误是有三种行为:自己认为所犯行为是犯罪的,但是法律其实不认为犯罪;自己认为行为不犯罪的,但法律规定是犯罪;自己行为是犯罪,但在犯罪情节和轻重上有错误认识的。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两种:一种对象认识错误,一种是客观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甲本欲电话诈骗乙,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我们说,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诈骗,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3.因果关系的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四种处理意见。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则成立重罪未遂。

2.裁判过程中如何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先查明事实“从而将裁判过程简单地区分为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两个阶段,把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简单地归结为通过证据证明的过程,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离甚至对立起来,不仅大陆法系国家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开考虑,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因此司法界向来重证据与事实的关系、轻事实与法律的关系。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往往纠缠不清,却被该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剥夺其村民待遇,对入门婿、出嫁女是否具有该村村民身份的认定(对村民小组剥夺其村民待遇的决定是否合法具有裁判意义)。表面看似纯粹的事实问题,背后需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政策去分析判断该入门婿、出嫁女的村民资格,案件的事实认定不仅仅是证据证明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对事实的评价问题,司法裁判中对事实认定的过程,不能仅仅理解为通过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过程,还应当包括对证据事实的法律评价过程,案件事实的认定离不开法律。法律条文的选择也离不开事实,事实是法律中的事实,案件事实中的证据事实只是解决了。法律事实则解决的是”即对案件事实的定性“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3.我们为什么药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什么意义

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必须由证据支持,除了法定免证事实,一方必须就其主张的事实问题举出充分证据,足以使审案法官行成内心确信。

4.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认定事实错误,举例如“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举例如“根据刑法故意伤害罪的法条,判决被告诈骗罪名成立”

5.认证事实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举例说明?

认定事实错误 ,举例如“中午十二点钟,月亮又大又圆”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举例如“根据刑法故意伤害罪的法条,判决被告诈骗罪名成立”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6.怎样论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行为人对于法律认识的错误行为人对于法律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评价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一)假想的犯罪(二)假想的不犯罪(三)对定罪量刑的误认二、行为人对于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这类认识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7.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有误,进行上诉后,二审能否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进行更正,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法院可以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扩展资料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改判1、应当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应当改判;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8.对判决书的错误有那些类型,如查明事实错误,漏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

具体类型可参考《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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