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型案例分析-紧急避险

刑法典型案例分析-紧急避险

目录
1.刑法典型案例分析-紧急避险2.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3.刑法学案例分析4.思修课刑法案例具体分析5.刑法经典案例分析6.刑法案例分析7.刑法案例分析

1.刑法典型案例分析-紧急避险

我觉得女干部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大于已经损害的法益,否则就是避险无效。

2.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法律型案例分析包括分析背景和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分析过程、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进一步的思考等。以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作分析报告。正文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一、案例概要(一)案例来源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二、案例分析及对策(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第一。十羊九牧“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冗员多生旷职“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官多必令出多门,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小事难办,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结论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

3.刑法学案例分析

(1)李某不属于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2)应将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判处一个刑期,然后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1)法院判决不正确.王某犯有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思修课刑法案例具体分析

163run8168盗窃电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年8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从一个体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月22日下午雇人与杨××之子杨×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有期徒刑二年,杨××和杨×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6196元;没收杨××和杨×违法所得6200元。(三)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

5.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原发布者:163run8168盗窃电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年8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从一个体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月22日下午雇人与杨××之子杨×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并绕越电能计量装置,擅自引线接入该变压器上进行用电,××××年9月10日上午,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年11月5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处理情况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和其子杨×无视法律,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元,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其子杨×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和杨×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6196元;没收杨××和杨×违法所得6200元。(三)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杨××和其子杨×的窃电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

6.刑法案例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 遂。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并不单单只以一人放弃犯罪意图而认定中止,共同犯罪中。

7.刑法案例分析

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应当成立抢劫罪。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甲的杀人、抢劫行为,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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