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48平方米;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和程序

杭州萧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经济适用房(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杭州已经在住公租房了,是否还能申请经济适用房问题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外地人在杭州申请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保障杭州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一、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交易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六、禁止任何单位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名义,七、市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前期开发实施主体。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设、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参与招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招投标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计划,定期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划拨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选房销售:(三)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二十三、家庭房产面积是指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和批地建房,现有或已有过的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房产面积。二十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写《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街道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二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实行轮候制,并建立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区建设(房管)局初审、市房产管理部门复审公示的多级审核制度。二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受理:(一)采取确定受理周期、限定可受理申请人年龄段的方法进行受理。具体受理周期及年龄段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杭州日报》和杭州房产信息网上公告明确。(二)申请家庭经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在其户口所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无异议并盖章后,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户口所在区建设(房管)局,(三)区建设(房管)局将初审后的申请家庭资料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后,将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家庭的资料退回区建设(房管)局,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受理先后顺序进入轮候。二十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并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选房人员名单、选房时间和地点等。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并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凭受理单到指定地点换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三)申购家庭凭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和《准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二十八、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家庭,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十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三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缴纳契税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经济适用住房继承”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三十四、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三十五、市建设、房产、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三)在依法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前,由市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四)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六)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其住房。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市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可采取以下措施追回已购住房:(一)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已购住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由建设单位按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并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解除合同,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

杭州有经济适用房可以再买房吗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能再购买其他住房。你可以在你的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证5年以后,将你的经济适用房变成全产权的商品房,也就不用受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的约束了。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杭州的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个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4462.4元)。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且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二、 公示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属于受理对象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社区、街道或区建设(房管)局领取申请表格,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填写完整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区建设(房管)局将上月底前登记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情况公示表》经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盖章后,于该公示期内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张贴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将公示材料送区建设(房管)局,市房改办组织对上季度底前登记的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公开摇号产生受理顺序号,并依据受理顺序确定《准购证》顺序和选房顺序。摇号过程将由公证处现场公证,《摇号结果公告》将于摇号次日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五、 受理登记日期《摇号结果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在《摇号结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领取相应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受理顺序,请申请家庭有序参加,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六、 公开选房市房改办根据年度销售计划及市建委拨付房源的时间,与市建委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联合发布《选房公告》。选房家庭范围根据受理顺序号先后划定。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在《选房公告》规定时间内持《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到选房现场换取《准购证》,若当年轮候选房的家庭数量超过年度销售计划数量,则按照申请家庭受理顺序号先后顺延至下年度选房。七、 房源区别供应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4人以下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将对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实行单列选房,供应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向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时应签署选房意向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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