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目录
1.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2.营运客车非法跨区经营触犯了那一条法律?严重吗?3.汽车年检有哪些法律规定4.新法规规定营运大客车报废年限是多少?5.长途大客车有哪些法律强制性规定6.非法营运之 跪求高手帮忙 这个规定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哪章多少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7.国家法律规定凌晨2点到5点大巴在高速公路不可以行驶吗?8.大客车违反夜间行驶规定,怎样处罚?

1.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5号(已失效)文件规定,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发(2004)64号文中规定,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用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的《加强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行赔偿。挂靠运行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除登记车主为挂靠单位外,被挂靠单位并未实际掌控支配运行车辆。出卖人依然不承担责任。依此类推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尽管是名义车主,但他不享有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没有过错,被挂靠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硬性判令被挂靠人承担所谓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法理,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如果被挂靠单位对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就应该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但这个过错责任完全不同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3、挂靠经营模式是政府主导、提倡的一种运营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开了《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能够加大汽车运输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从1995年运输部的全国会议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导了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模式。国家法律对挂靠责任尚无明确规定,最高院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仅从审判实务角度进行规范,因此才会有各省(市)区高级法院各不相同的规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实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法院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各不相同的责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于挂靠经营模式的健康和完善。4、挂靠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双务合同关系,挂靠方向被挂靠单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费,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未尽合同义务。

2.营运客车非法跨区经营触犯了那一条法律?严重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3.汽车年检有哪些法律规定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6、校车每半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周期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行驶证、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系统中能查询到有效保险信息的,则无需提交)、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

4.新法规规定营运大客车报废年限是多少?

长途大客车在连续驾驶中超过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同时停车休息时间不能少于20分钟;载客不能超过额定乘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5.长途大客车有哪些法律强制性规定

长途大客车在连续驾驶中超过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同时停车休息时间不能少于20分钟;载客不能超过额定乘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6.非法营运之 跪求高手帮忙 这个规定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哪章多少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国家法律规定凌晨2点到5点大巴在高速公路不可以行驶吗?

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如果乘坐的大巴车里程超过100公里,且安排的固定线路包含高速公路,根据根据2018年交通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38条规定,司机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如果夜间长途客车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运输组织是不会组织这个时段的客运活动的。只有符合固定线路,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夜间长途客车连续驾驶低于2小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 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四)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

8.大客车违反夜间行驶规定,怎样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大客车违反夜间2点到5点行驶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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