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目录
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人民法院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冲突?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什么4.论述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5.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6.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的一般原则包括()7.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由哪些内容

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法所确认的一定社会生活和国家活动的规律性要求。贯穿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法律原则较之法律规范,更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内容、法的本质,法律原则以其在法的体系结构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的一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法的一般原则是法的基本原则的派生,是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各部分中的相对具体化。对法的一般原则还可进一步划分为立法原则和法律适用原则,或者划分为各部门法原则。

2.人民法院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冲突?

(一) 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是通过选择适用规则实现的,选择适用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原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立法法》等规定了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1)特别冲突适用规则在同一效力层级上,当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而相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发生冲突的特别法与普通法必须处于同 一效力层级上。若特别法效力层级低于普通法,而特别法的特别规定又未经高层级法的授权,人民法院应适用普通法。(2)层级冲突适用规则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次法律规范,但高层级法律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低层次的 行政法律规范与某一高层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依高层级规范来解决该案件的实体争议。我国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排列是: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论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3)平级冲突适用规则平级冲突的适用规则一般是:高层级、特定地区、部门事项的行政法律规范优于调整一般地区、部门的行政法律规范。适用规则应为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般明确规定,适用对该民族、种族或身份而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区际冲突所涉及到的两种法律规范冲突需要采取不同的适用规则:①大陆与港澳台的区际冲突适用规则。适用该地区的法律规范;适用大陆的法律规范,此类法律适用冲突还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3条也有相同的规定。(二)法律依据《立法法》(2015)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是在行政诉讼中存在同一法律事项的相互冲突时,指导人民法院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以此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解决相应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包括:1层极冲突适用原则 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产生冲突一般属违法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但高层级法律规范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低层级的法律规范与某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依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来解决该案中的实体争议。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 它是解决制定机关不同但效力层级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应适用何种规范的规则。我国尚没有制定这类冲突规则,采用的办法是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效力等级相同,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3、特别冲突适用规则 一般法是关于某类事项的普遍的一般的规定,特别法是对这种普遍规定的例外。这一冲突适用规则的使用前提必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处于同一层级时,而特别法是低层级法.特别法作出的特别规定又未经高层级法的授权,那么这种特别规定应属无效,人民法院仍应适用普通法。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应体现为新法忧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即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

4.论述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是在行政诉讼中存在同一法律事项的相互冲突时,指导人民法院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以此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原则和方法。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解决相应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包括: 1层极冲突适用原则 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产生冲突一般属违法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但高层级法律规范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根据这一规则,当一个案件中,低层级的法律规范与某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依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来解决该案中的实体争议。 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 它是解决制定机关不同但效力层级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应适用何种规范的规则。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这类冲突规则,采用的办法是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裁决。例如,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效力等级相同,人民法院认为它们之间不一致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特别冲突适用规则 一般法是关于某类事项的普遍的一般的规定,特别法是对这种普遍规定的例外。在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冲突适用规则的使用前提必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处于同一层级时,若普通法是高层级法,而特别法是低层级法.特别法作出的特别规定又未经高层级法的授权,那么这种特别规定应属无效,人民法院仍应适用普通法。 4、新法优于旧法 对新、旧法之间的冲突,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应体现为新法忧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除旧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即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但当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 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般规定,不同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体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区际冲突所涉及的两种法律规范冲突需要采取不同的适用规则。目前,内地相互间的法律冲突尚缺乏统一的冲突适用规则,而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即中国内地法律规范与港、澳、台地区法律规范的冲突,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发生于港,溃、台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在港、澳、台地区施行的法律规范,发生于中国内地的行政案件,则适用当地施行的法律规范;同时,此类冲突还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解决。

5.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

1、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活动。一、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点:(一)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法律,行政机关作为诉讼当事人无权决定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二)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第二次法律适用,也就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的再适用,只要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实的活动。行政机关已经解决过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作出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最终法律效力的法律适用,这是第二次法律适用,是对第一次法律适用的审查适用,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时,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则着眼于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法院审理的主要对象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事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与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事实之间虽有联系,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适用。(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其效力高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必须遵守和执行,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问题作与司法判决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原则上只解决合法性问题。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原则只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除针对行政处罚和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之外,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解决合理性问题。行政合理性问题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解决。这是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区别于刑事、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之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并可参照规章。二、法律、法规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来表达其意志。行政权和司法权均从属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都有必须服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其法律适用的依据必须首先是法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面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的最高和最终标准。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必须 合宪,符合宪法在序言和正文中的基本精神和所有条款。(二)行政法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也是人民法院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依据。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院制定的,《宪法》第85条规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法规之所以成为司法审查的依据,1、《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的依据,行政诉讼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2、由国务院的地位和其所行使的职权所决定的,国务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全国的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法规是宪法和法律的直接具体化,如果排除行政法规的适用,3、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都必须以行政法规为依据。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用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行政法规。(三)地方性法规。制定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的依据。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作为审查相应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1)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都由其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这一体制决定了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规章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守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尤其是行使司法审查权时,必须遵守地方性法规。(2)有的法律直接规定,由地方性法规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一般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才能准确地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就某一新的行政事务作出规定之前,地方性法规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是必要的。人民法院审查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还应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为依据。其理由亦同于地方性法规作为司法审查的理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时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处于同一级别的法律规范。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民族自治地方除了必须遵守宪法之外,在必要时可以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故人民法院对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根据此种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更有必要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进行审查。尽管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但必须注意法律、法规的层次效力,在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合法和合宪性问题时,在有权机关确认和解决合宪、合法性问题时,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三、规章的参照适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命令: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这是部门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立法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院的法律适用无所适从或难以适用。行政和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径直以规章为依据显然是不适当的。但是宪法和有关法律确立了规章的制定权,意味着国家对规章制定权的授予与控制是相当严格的。规章以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在相当多的情况下都依据规章。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完全撇开规章以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在法律、法规对某一具体行政关系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而规章却作了具体规定时更是如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不能依据规章,但同时又离不开规章,这就需要对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作一特别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面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规章”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含义的用词,关于《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适用该规范”参照即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不予以适用;《立法法》宪法和有关法律关于规章制定权的规定是,制定规章: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问题已有规定,有了这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章才能就同一问题作某些具体化的规定,但现实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的规章大量存在“(1)我国虽已制定了许多法律和法规,但法律、法规的涵盖面尚远未及于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实践又迫切需要有一定的规范,否则这方面的行政管理就会陷于瘫痪:先制定一些规章是必要的,要迅速在各个方面都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极为困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的规章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各部门、各地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当一部分是适应规章制定的,这就给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如果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根据。人民法院对规章如何适用,应一律以没有法律根据为由宣布不能适用,其结果将可能使我国的行政管理陷入难以运行的境地。对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是不利的,对于那些一时尚无法律根据的规章,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可以作具体区分,对于那些虽无直接法律或行政法规根据。但总体上符合宪法精神、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符合改革开放精神、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并且所涉及的事项确实在制定机关的职权内,遵循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应予以适用,但对于那些反映部门主义、地方主义、甚至侵犯公民权益、违背宪法精神,或超越职权、不符合法定程序及其他要件的规章,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规章的司法监督权,既然参照规章不是无条件的适用。一词作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时,的法律含义。人民法院在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时,不必送有关机关予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适用与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其行政解释相当于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应当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依据。

6.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的一般原则包括()

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7.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由哪些内容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⒈特别冲突适用规则。⒉不同等级冲突的适用规则。在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相互冲突时,应该选择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律规范,⒊同级冲突适用规则。在制定机关不同而效力层级上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⒋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作出的特别规定的法律文件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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