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与宗教关系解读

为什么“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与宗教关系解读

目录
1.为什么“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与宗教关系解读2.关于宗教的法律有哪些???3.学校说法律规定高中生不能有宗教信仰?4.有哪些关于宗教信仰的法律5.法律允许哪些宗教信仰6.法律法规有没有关于宗教信仰的7.宪法有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信教?

1.为什么“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与宗教关系解读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就在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而是过于注重道德、政治、权力的作用,法律在调整中国的社会关系中没有起到至上的权威作用,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为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与机制而斗争,这种观点反映了大家对法律、法治重要性的认识,但伯尔曼为什么会说这句话。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也不能没有宗教,虽然法律与宗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但任何一方的繁荣发展都离不开另一方,法律与宗教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庄严的法律与信仰神灵的宗教怎么会扯到一起呢”对法律的信仰为什么要与对宗教的信仰混为一谈呢,法律与宗教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吗,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一个如何看待和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关系问题,而对法律与宗教关系的理解又直接关系到如何理解“法律必须被信仰”一、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的历史渊源 当我们谈到今天的法律体系时?都会回到西方法治主义之源–古希腊、古罗马?法律就和宗教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古罗马法律家西塞罗对法律是这样解释的。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配一切事物。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这种观念实际上不仅存在于古希腊,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其它文明。从宗教学的观点看,人类社会自有文明以来,变成了宗教。宗教远在任何法律产生之前。就开始发挥基本的社会控制系统的作用了”立法完全受宗教观念的指导。法律与宗教的教义、教规自然地融为一体,宗教经典仍然被看成是法律、法典,在基督教成为欧洲国家的官方信仰之后,以基督教教义为指导的教会法曾长期处于欧洲社会规范的核心地位,神学成为一切意识形态的最高表现形式和集大成者,教会法与神学教义、礼拜仪式和各种圣事、圣礼交织在一起。而世俗法在很大程度上则分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习惯之中,并且必须合乎教会法的原则。皈依了基督教的欧洲各主要部落的统治者都先后整理颁布了各自的部族法律,但这些法律必须符合基督教圣经中摩西律法与。正如中世纪的哲学是神学的婢女一样,按照伯尔曼的说法。中世纪的罗马法不过是,教会法是教会的实在法。但罗马法却不是西欧任何政治实体的实在法,罗马法作为一种法学理念。只有通过法学家的解释或者通过立法才能融入西方帝国的实在法,教会法不是抽象的、僵死的教条,这种现象背后是由于当时的欧洲处于神权统治时期”神权高于王权,教会法当然就成了最高的法律。会法分庭抗礼并最终取代教会法、主导人们日常生活的庞大的现代西方法律体系。正像伯尔曼说的,最先让西方人懂得现代法律制度是怎么回事的“开始了从以教会法为根本法向现代法律制度的转变。宗教与法律逐渐从形式上的合一演变为完全分离的两个领域,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仍是巨大的。即使是在西方最发达的国家里,宗教也仍然对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各个领域存在着影响(因为世界各国的大多数人们仍然相信宗教,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终极价值信仰),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关系,尽管这种联系现在并不十分明显,曾经长期统治西欧各国的神权政治已经不复存在。教会法只是在罗马天主教会内部还在运行,其效力也不能与历史上的地位相比,就法律的效力、价值与宗教的社会作用而言。双方的相互依赖关系并没有改变,这种法律与宗教相互依赖关系的实质究竟是什么。这就是我们要讲的第二个问题,二、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 在谈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时?我们也许应该首先谈谈宗教对法律的依赖。宗教本来是掌管人们灵魂的指导原则,但它并不是完全抽象的。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从来没有把人的精神与肉体、信仰与行为分开,宗教经典中有关律法、法律的叙述比比皆是。比如基督教除了有专门的律法书之外。圣经《诗篇》中说。创造了人类并赋予他得享自由意志的殊荣“借先知之口授法律以助他,借此令他知晓他应做和不应做的一切,圣经《马太福音》中,耶稣说,律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宗教与法律是一回事,任何宗教都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但提法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叫教规。其内涵也有差别,都说明宗教离不开法律,当宗教信仰走出个人内心体验的范围,进入外在的、有形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活动时,就必须借助于法律,与某种形式的法律结合,中世纪西欧盛行的教会法和自然法就是以法律形式体现宗教的典型例子,所谓教会法。不过是以法律形式对教规的表现,而自然法则是基督教教义影响下的一种约定俗成,[限于时间关系,没有法律的宗教,不具社会有效性;国有国法,没有法律,宗教将不成其为宗教。法律对宗教的需要又是什么呢,法律的原则、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一切,就是人们心中对终极的、超验的目的、意志的信仰。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就是人们相信和认可的上帝的旨意(天意),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僵死的、机械的教条“是一种对人心没有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立法和执法的人可以通过暴力,强行制定法律,强行实施法律。但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一种纯功利的考虑。这就是为什么伯尔曼说,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人们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当世俗的法律借助神或上帝的名义颁布出来,它就获得了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宗教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时法律的实施已不是人们摄于权威的、单纯的、被动的遵守,而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某种超验目标的奉献和实行“而这种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正是西方法治主义的精神之源,法律一直是西方世界中调整世俗社会的最权威的力量,甚至国王也不能逃脱它的束缚”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和瓦伦蒂尼安写给地方长官沃鲁西亚努斯的信中这样说到。如果君王自愿承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与一个统治者的尊严相称的说法,因为甚至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作依据。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中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对此则更有精辟的表述,按照上帝的判断。照法律行事才是符合正义的,不遵守法律就是践踏正义,违背了上帝的目的,故而也就失去了人们拥戴的基础。查理一世、路易十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人民推上断头台的。虽然法律与宗教管辖的目标对象不同(外在行为,内心观念)、适用范围不同(世俗的,宗教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实施的方法不同(强制的,但二者之间确实有相互需要、依赖的因素。尤其是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法律尊敬、服从的神圣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接受的终极信仰,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历史已经证明,人民不会长期地、违心地拥护某种政治制度或经济制度,除非他们认为这种制度代表着真理,具有不可动摇性、具有神圣性,是他们发自心底的、真诚的信仰,与他们所认为的最高真理、价值观是一致的。人们就可以自愿地为捍卫这种真理、这种制度、这种信仰献出生命。(江姐相信共产主义,许多志士仁人才会为了信仰、为了主义而献身。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理念发生了不可分割的关系时,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人们所信仰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它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公正的法。而评价法律公正性(正当性)的标准,不仅需要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需要来自法律之外的社会评价体系。这就是与终极真理、绝对真理联系在一起的宗教道德传统。如果法律没有信仰作基础(不论你把这种信仰叫做宗教还是什么主义、什么意识形态)其效力一定是功利的,法律与宗教的相互关系还有另外的几个重要表现方面,这就是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与宗教共享的四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法律与宗教与绝对真理建立了联系 [这里不展开论述了]。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不能分离,人类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也不能没有宗教、没有信仰,没有了信仰,人类就失去了方向,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西方国家目前的法律越来越倾向于功利化,失去了信仰,因此他要恢复对法律的信仰。这个问题对西方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你讲的这个法律对宗教的依赖关系只适用于西方以宗教为信仰的国家,中国是否是一个例外呢?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个问题。三、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的确,西方意义上的宗教始终没能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占有重要位置。因此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没有宗教与法律融合的印迹。中国人不擅长追求超越现实的、终极的、抽象的价值,而致力于追求属于社会、家族、个人的现实利益。因此与西方法律不同,中国法律大量融进的不是宗教而是伦理。因为没有宗教的教化,反之又有功利性伦理的消解,所以中国法始终没有像西方法那样升华为人们心中的信仰。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掌权者统治人民的工具。在这种文化下法律不可能具有绝对至上的权威”更不可能成为约束权力的重要力量。统治者一旦认为法律有助于维护其统治时,便高举法制。而一旦认为法律有碍自己意志的实现时便毫无顾忌的破坏法律,民众对法律的态度也是功利的,从来不是信仰。这种把法律看成是工具的功利主义法文化与西方的法治主义是格格不入的。治基础和教化标准的社会中,君主即使没有法律,不通过法律,也具有进行统治的合法性。君权至上,臣不得不死,君的权力为什么如此之大”君的权力的合法性是那来的。是上天赐予的?这个上天?就是宇宙中的最高主宰–神。君主是天(也就是主宰一切的神)在人间的代表,君权神授”行使权利的“君所说的一切当然具有了”神圣性“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如果有人不满意某个皇帝,要造反、要夺权“替天行道”简单地说,你这个皇帝不能体现上天的意志?不能代表上天在世上进行管理“我要代表上天,体现上天的意志“要当真正的天子”你的王朝被推翻,真龙天子,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包括法律在内。不服从法律,不是简单的违法问题,犯上作乱”但我们平时并不一定意识到在这套理论背后起作用的是封建统治者利用了广大老百姓对”的无条件的、普遍的承认、信仰和崇拜。敬天,还表现在对自己和家庭的命运”对社会各种现存关系和既成事实的认可和解释上,天命观”是一种宗教“董仲舒提出要”是把儒家思想宗教化的集中体现”儒家思想又被称作儒教,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因为儒家要求全社会必须信仰,天理“没有民众对“的崇拜与信仰,天子,的合法性根本无从谈起。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不言怪力乱神“但孔子并非科学意义上的无神论者,孔子说”五十知天命,天意,中国古代皇帝登基后要”北京至今还保留着皇帝修的“都说明了中国人的宗教思想,当然这个宗教与西方的人格化的一神教信仰在形式上是很不一样的“皇帝很清楚。没有法“皇帝不能维持秩序”不能进行统治,法的根基是人们对”的信仰,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皇帝。皇帝的合法性来源于哪里:而是来源于以暴力手段为保证,获取了自称是民众信仰的宇宙间最高权威的代表身份“如果我们今天问”有一种流行的回答“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要让中国历代历朝的皇帝和想当皇帝的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会说“法是天意”是宇宙间的最高权威,是万物的主宰。用西方基督教的话说是上帝。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宗教在本质上,在最根本的问题上,还是一个依赖关系”

2.关于宗教的法律有哪些???

《中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扩展资料《中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或者单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 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第十条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考资料:

3.学校说法律规定高中生不能有宗教信仰?

法律保护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选择信仰和何种宗教的自由,但必须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少数民族和有宗教信仰的人都不能上高中了?再说带个玉对学习和学习马克思没有影响。

4.有哪些关于宗教信仰的法律

尊重每个人的宗教信仰。

5.法律允许哪些宗教信仰

尊重每个人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自由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但是打击邪教

6.法律法规有没有关于宗教信仰的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正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中国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被惩处。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容忍这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人民检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中国司法部门依法审理了若干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教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对责任者予以惩处,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具备基本的条件,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不完全具备设立条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部门予以暂缓登记或临时登记。对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私自建立宗教设施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设立的,政府部门则不准予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遇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

7.宪法有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信教?

如果任何人强制未成年人信教,这里的强制,包括了宣传、教育等手段。就给他灌输宗教思想,这就是强制行为。宗教信仰作为公民的权利,是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行使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这方面的权利。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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