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军人家属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军人家属的规定

目录
1.劳动法关于军人家属的规定2.军人家属是否受法律保护3.军人家属打官司有什么好的法律支援4.民政局对军属有什么优惠政策5.军属父母应受哪些法律6.军人家属犯法了会不会从宽处理7.伤害军人家属是什么罪8.现役军人家属有关政策

1.劳动法关于军人家属的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全文并未有关于军人或军人家属的相关规定,一切的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利。

2.军人家属是否受法律保护

公民合法权益同等受法律保护,公民违法同等应受法律追究。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

3.军人家属打官司有什么好的法律支援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4.民政局对军属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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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军属父母应受哪些法律

您需要把问题陈述完整,才能帮您解答。您想知道军属父母应受到哪些法律保护吗?

6.军人家属犯法了会不会从宽处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原则。

7.伤害军人家属是什么罪

属于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的都是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现役军人家属有关政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县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 本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扰待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享受优抚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为重点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颁发《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第六条 县政府将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准的,按照排职(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财政部门据实核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一)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二)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同一顺序中的亲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应予均等。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亲属、对死亡军人尽有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死亡军人长期共同生活的亲属、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予以照顾。军人生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 民政部门对烈士遗属增发一次性救助金,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定期优抚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第十一条 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配偶改嫁,在其继续赡养烈士父母、抚养烈士子女期间,继续对其发放抚恤金。第十二条 对依靠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采取临时补助方式,未亨受抚恤金待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固定收入水平低于当地优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按优抚标准补足。第十三条 享受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优抚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为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所需经费在省、市下达的优抚事业补助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伤口复发须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及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须要陪护的,有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工伤待遇办理;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按当地在职人员出差的有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在抚恤事业费内列支。其家庭由当地发给优待金,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百分之十,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在部队立功授奖的义务兵,三等功士兵增发300元优待金,二等功士兵增发600元优待金,一等功的士兵增发1000元优待金。并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发放优待金。第二十四条 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当地标准的3倍发放。其他地区高原兵家庭优待金不得高于进藏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标准。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发给。应按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或提拨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第二十六条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凭征集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给予优待。第二十七条 从地方直接招收或从部门选拨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家庭,第二十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第二十九条 享受优抚金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下列医疗待遇:化验费、检查费、换药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50%。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纳入医疗救助制度给予补助。第三十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导致失业的残疾军人,第三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地方残疾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军人,已接收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按民政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下列住房优惠待遇:(一)依靠优抚金生活的优抚对象家庭住房困难的,凭《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申请廉租住房,其现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各放宽2平方米。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第三十八条 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优惠政策,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第三十九条 依靠优抚金生活的优抚对象凭《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享受当地困难群众的各项公共社会的减免优惠政策。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民政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优抚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四十二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一)冒领抚恤金、优抚金、补助金的;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抚金、补助金的;第四十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民政部门收缴被判刑人员的抚恤优待证件。被中止抚恤优待待遇的人员在其徒刑执行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经本人申请、市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恢复抚恤优待资格。被中止抚恤优待遇期间停发的优抚金不予补发;但经司法或公安机关以有效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对涉嫌犯罪的优抚对象判决或通缉决定不当或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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