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诉意见的特别规定
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3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310、涉外民事诉讼中,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311、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312、本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第277条、第278条的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31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31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如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31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316、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因订有仲裁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318、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民诉合议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怎么办?
合议庭由单人数组成,当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时,要提交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就作为多数人的意见,审判组必须无条件服从。
3.《民诉法意见》第188条内容是什么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4.关于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2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
5.《民诉意见》第221条是什么?
《民诉意见》第221条: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2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6.民事诉讼法中的各种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7.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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