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总则对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目录
1.民法总则对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公平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4.公平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一样的么5.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6.侵权采用公平责任原则时,双方都须举证那些内容?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请举例说明下这三个归责原则的区别.

1.民法总则对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3条、第87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的情形。《民通意见》第156、157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2条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不可能对所有的民事关系毫无遗漏地进行规定,当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公平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种情况:

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4.公平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一样的么

公平责任原则的意思: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判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1、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损失巨大需要填补只有在穷尽其他归责原则受害人仍无法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是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公平责任原则建立上损害由受害人自我负担、加害人负担为例外的理念之上。关注重点在于受害人损失的分担。对受害人损失巨大需要救济的理解,不应仅仅着眼于损失的绝对额度,而应将损失额与受害人自身经济状况的对比适当体现出来。2、行为人、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行为人对损害发生应无过错。无过错包括构成要件中行为要件的缺失、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具备、因果关系的不具备、过错责任原则下不具有过错等。如果行为人有任何可归责的情形,就丧失了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只要侵权责任不成立,就意味着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从而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应无过错。因自己过错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而寻求转嫁给他人承担的做法,对受害人没有过错应做广义理解。即损害非因受害人自身因素导致,行为人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免责事由等与受害人无关。3、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损失严重只说明了分担的必要性,却尚不足以说明让行为人而不是其他人分担的原因。行为人分担损失的缘由在于,的确是由他造成了受害人损失。行为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始终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了由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正当性基础。这种因果关系没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证明那样严格,4、公平责任只适用于造成财产损失案件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财产损失既可以是因财产受到侵害而产生。也可以因人身权益受侵害而产生,这种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

5.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意思: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1、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损失巨大需要填补只有在穷尽其他归责原则受害人仍无法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是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公平责任原则建立上损害由受害人自我负担、加害人负担为例外的理念之上。关注重点在于受害人损失的分担。同时,对受害人损失巨大需要救济的理解,不应仅仅着眼于损失的绝对额度,而应将损失额与受害人自身经济状况的对比适当体现出来。2、行为人、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行为人对损害发生应无过错。无过错包括构成要件中行为要件的缺失、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具备、因果关系的不具备、过错责任原则下不具有过错等。如果行为人有任何可归责的情形,就丧失了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无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还是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侵权责任不成立,就意味着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从而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应无过错。因自己过错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不独立自我承受损失,而寻求转嫁给他人承担的做法,是不合理与非正义的。对受害人没有过错应做广义理解。即损害非因受害人自身因素导致,行为人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免责事由等与受害人无关。3、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损失严重只说明了分担的必要性,却尚不足以说明让行为人而不是其他人分担的原因。行为人分担损失的缘由在于,的确是由他造成了受害人损失。无论哪种情况,行为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始终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构成了由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正当性基础。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因果关系没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证明那样严格,具有“条件性”即可,不必要求“相当性”。4、公平责任只适用于造成财产损失案件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财产损失既可以是因财产受到侵害而产生,也可以因人身权益受侵害而产生。这种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等皆不能获得分担。这由公平责任类似于社会救济的特性决定。精神损害赔偿之所以不能适用公平责任,一方面在于其数额极不确定,另一方在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与抚慰功能都依靠于行为人行为的可归责性。公平责任原则中行为人无过错,无责任,自然不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扩展资料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实际情况在行为人虽无过错但却从致害活动中获益的场合,分担一定损失将成为获利的成本之一。损害事实包括损害发生的原因、损害行为的性质、损害程度、损害利益的性质、损害对受害人的实际影响等。其中,行为人与受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平责任原则

6.侵权采用公平责任原则时,双方都须举证那些内容?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如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同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就有不同的举证责任。如共同加害行为。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请举例说明下这三个归责原则的区别.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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