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的意义

法律监督的意义

目录
1.法律监督的意义2.如何强化标准的实施与标准质量的监督3.论述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的措施4.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有哪些5.会计监督的措施6.如何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以及如何从法治角度构建和谐社会7.抓好安全生产的几个主要措施8.刑诉法新修改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1.法律监督的意义

1、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2、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3、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法律监督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2、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二、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

2.如何强化标准的实施与标准质量的监督

全面提高质监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行“专职执法稽查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统一开展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代码、条码等行政执法活动。各单位要以行政执法工作为龙头,在实施行政处罚、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对社会构成危害的前提下,要将案情及时反馈到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使行政执法工作与相关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业务管理部门要指导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技术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工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法制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各部门应当形成职责分工明确,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的行政执法机制,严禁技术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单独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任意分解专职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权限。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水平 1、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水平和法制意识。每年对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教育培训,2、继续实行执法人员资格年审制度,2006年对持证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和重新登记。凡未参加年审、年审不合格、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由市局统一收回执法证件。3、试行行政案件主办人制度。经市局考核选拔优秀的执法人员作为案件主办人,案件主办人负责整个案件的检查和调查取证,调研出台《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禁令》。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全面梳理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在此基础上明确执法岗位和责任,重点是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逐步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的执法责任监督机制。四、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1、建立行政首长负总责的执法监督制度。行政首长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探讨建立以对执法办案质量、办案数量监督和执法办案错案责任追究为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考核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和执法人员年终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2、继续实行案件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制度。要依法建立健全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并落实具体的工作机构和责任人,选配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能适应工作的执法人员负责案件的预审和案件质量把关。坚决杜绝案件受理调查、审理、决定不分的现象。3、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市局组织评议与考试,颁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证。负责对本单位和全市系统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4、逐步建立行政案件公开公示制度。工作力度和社会影响的案件。六、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过罚相当、公正执法 以《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为指导。在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时,要对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合法、合理、适当实施行政处罚。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或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当事人证照齐全、管理比较规范,应当按照低限处罚;可接近行政处罚的高限进行处罚;故意违法和的产品质量在一定时期内经常出现问题,屡教不改的、违法产品(设备、器具)数量多、价值大、危害性大的、或产品已经销售,应当依法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取证据结束后,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中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保行政处罚体现法律本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权、扣押权。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事后24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3、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期限一般应控制在30天内,应当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告知当事人理由及救济途径,查封、扣押清单应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执法单位分别保存,现场检查笔录和清单应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清单中应填写财产保管人,就地查封的一般由当事人签名保管。八、切实做好听证、复议、诉讼及案件移送移交工作 1、认真做好行政案件听证工作。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听证会应由持有山东省行政听证主持人证件的人员主持;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意见。2、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一是各单位在出现复议、诉讼案件时,应在收到相关通知材料3日内向市局书面报告;二是加强与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和法院的沟通;三是严格履行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及时纠正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是对阻挠当事人复议、诉讼,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3、做好案件的移送、移交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要依法认真进行落实和调查,重新核实违法事实,依法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移交单位;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前应当主动与当地检察机关沟通,凡属本单位移交移送的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要主动争取当地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与经济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紧密配合,九、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和监察。十、严格规范执法抽样程序 要加强对产品抽样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从在市场上销售或企业的成品仓库中经过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抽样人员参加,在企业负责人的配合下当场填写产品抽样单,记录产品的生产日期、采用标准等相关必要信息,抽样单应填写齐全,特别要重视抽样基数填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注意抽样基数与现场笔录内容的一致性。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保管好样品和备用样品。十一、切实加强对产品标准的学习与研究 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产品抽样人员学习和研究产品标准,必须首先了解企业生产该产品采用的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对该类(种)产品的具体规定和解释,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标准的产品名称、制定本意、重点内容、条文含义、适用范围、适用期限等;应及时与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法制部门沟通,以便达到正确理解标准、正确适用标准、正确判断产品质量的目的。十二、准确搜集认定事实证据材料,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七类行政诉讼证据的取证要求和审核认定的原则,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一是证据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二是证据的取得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三是没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证据的真实性要求:二是所取得的证据应有当事人的确认;四是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应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二是案件的每一个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四是全案证据形成的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十三、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监管,依法规范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总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建立严格的罚没物品交接、保管和处置程序制度。对罚没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执法人员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保管人员。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由罚没物品保管人员与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手续。对罚没物品进行销毁的,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及时监督销毁。销毁时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

3.论述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在划清财政机关与审计机关等监督主体的职责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颁布《财政监督法》,从法律上确定财政监督的地位,增强财政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执法监督体系中的地位。通过法律程序明确监督机构的职权、责任、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制订财政管理、监督各环节的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公众监督、违纪监督更多地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进行,为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真正把财政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健全比较系统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建立健全财政管理机制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压缩寻租行为产生的空间近几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政府在继续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同时。把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目前财政管理中财政资金的分配、转移支付的安排、收费事项的确定、会计资格的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寻租行为很多,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财政违法乱纪现象出现的原因。2、完善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全面实现财政分配、财政管理、财政监督“实行财政分配、管理、监督分离。可提高财政分配的透明度,增强财政监督的公正性、公平性,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内部上下之间、科室之间、各管理环节之间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制约机制,重点放在健全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审批程序和业务检查方面。通过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及拨付渠道,使每个环节的财政资金运动都能做到有章可循,并制定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使内部监督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当前应继续深化具有釜底抽薪作用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研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财政监督的效果,实行重要岗位定期轮岗制度;预防财政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由重事后监督、突击性检查为主转变为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并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重的方向上来,实现财政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日常监督通过对财政资金运行起始阶段的论证、预测。制定各项保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逐步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检查核证相结合,涵盖资金运动全过程的监督框架,以体现财政监督的严密性、及时性、防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整体优势,(四)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财政的透明度。公开财政工作程序、办理情况,接受人大评议、社会公众监督,包括政策、程序、资金、转移支付、超收资金使用等都是透明的,人大的财政监督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全过程。人大财经委在每年人大会议前对预算进行预审的方式是一种有效方式。(六)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对财政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环节,要在加大对违法犯罪责任人处理力度上下功夫,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或者以罚代刑。各级财政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和公安司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合办案制度和追究责任人员个人责任移送制度。

4.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法律负责。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5、实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

5.会计监督的措施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5、实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6、严厉制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6.如何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以及如何从法治角度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检察机关担负着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使命光荣,必须做出积极的努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检察机关大有可为,具体应当立足于检察职能,积极主动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工作。一、靠发检察建议促进和谐 实践证明,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积极作用。首先要注重合理性,要针对犯罪发生的具体成因,管理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开展检察建议,建议的对策要便于操作,二、靠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没有良好的社会治安作依托,提高公民的安全感,就是要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员单位,且负有法律的职能,所以更应承担更多的职责,更好地落实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措施不动摇,更要加强防范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充分发挥督导、检查、协调的职责,把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好,提高公民的安感度。三、靠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谐 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检察机关应当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性质犯罪,以突出的打击成效,彻底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势头,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和谐的社会局面,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四、靠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现象发展和谐 官吏腐败历来是困扰社会的一大问题,也是影响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同时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认真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清除腐败发生的根源,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从而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

7.抓好安全生产的几个主要措施

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体部分是国家、地方、部门和行业的法规、条例、标准、规范等,地方各最小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出台的具有区域特点的各项规定,是进一步规范、补充、完善安全生产整个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提高安全生产的知识技能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逐步形成具有一定安全文化底蕴的安全氛围,变机械被动落实为高度关注和主动落实各项安全法规、措施,实现从思想意识的高度重视转变到自觉落实安全措施,三、严格安全管理,企业经过严格的审核把关并建成后,各企业安全生产的硬件投入都比较好,加上一开始企业从安全负责人到从业员工普遍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这些有利条件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奠定了很好的物质基础和安全文化氛围。如何在完全、认真落实安全法规措施方面,这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严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零容忍态度,严格落实和执行法规制度,企业在科技防事故方面已经做了很多,从工艺安全到先进的信息化控制手段,已经在本质上提供了很好的安全保障,这也是目前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趋向平稳趋向好转的一个重要方面。五、检查监督企业安全法规落实和执行情况。在具有良好安全基础设施、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氛围条件下的某些地区、某些企业,仍然存在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违章现象不时发生等极易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种种隐患。种种违章行为不等于企业的安全文化未建立、安全意识仍然淡薄。综观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刑诉法新修改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可以看人大修改刑诉法的决定。1.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而有逮捕必要”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2.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修正案草案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3.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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