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有哪些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有哪些派生原则?

目录
1.罪刑法定原则有哪些派生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3.我国新刑法是如何体现罪行法定原则的4.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5.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6.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7.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

1.罪刑法定原则有哪些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四大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3.我国新刑法是如何体现罪行法定原则的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是。(1)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例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刑事责任能力等;(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在。(1)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刑法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法定标准,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将1979年刑法及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1997年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方面。1997年刑法增设了强制猥亵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刑法分则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

4.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把刑罪刑法定原则相关图书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

5.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罪刑法定原则相关图书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6.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绝对罪刑法定与相对罪刑法定,绝对罪刑法定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认为法官应当逐字地适用刑法。而相对罪刑法定则并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容纳司法裁量。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

7.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要求和体现;刑法的机能。站在国家的角度要打击犯罪。站在公众的角度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罪刑法定主义,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必须要依照法律定罪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障,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机能的有机结合。它最终的落脚点是要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确认犯罪时要依客观存在的事实,认真把握犯罪的特征、构成犯罪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做到定罪准确、不枉不纵、于情于理、有法有据,所判决结果经得起客观事实和时间的考验,罪刑法定原则,排斥了办案、审案、判案的习惯性和类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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