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规定

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规定2.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3.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列当事人?4.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期限是多少5.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6.最高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款是否适用执行异议之诉实体审理案件?7.中止执行裁定书会因对方执行异议之诉而失去法律效力吗?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

2.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2、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1、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前者异议-裁定-复议;

3.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列当事人?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4.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期限是多少

执行异议之诉: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予以驳回,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虽然确立执行异议程序。执行中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区别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

5.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意义: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虽然确立执行异议程序,执行中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但也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区别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求采纳~

6.最高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款是否适用执行异议之诉实体审理案件?

执行复议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半段:执行异议则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前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裁定驳回和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适用的情形不同,执行复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时向上级法院提出,而执行异议则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不应该执行该执行标的时向法院提出。二、不服的救济途径不同,执行复议的结果是终局的,而对执行异议的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前执行异议之诉。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7.中止执行裁定书会因对方执行异议之诉而失去法律效力吗?

据以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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