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管辖的分类

民事诉讼法管辖的分类

目录
1.民事诉讼法管辖的分类2.行政诉讼指定管辖应具备什么条件?3.我国法律如何规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4.最高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管辖问题有哪些规定5.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是如何规定的6.我想要关于公安机关地域管辖权的法律条文,谢谢。7.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管辖的分类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一、法定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种类:1)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3)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1) 国内协议管辖;2) 涉外协议管辖;二、裁定管辖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行政诉讼指定管辖应具备什么条件?

行政诉讼的指定管辖,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在这里,管辖权的行政诉讼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两种情况: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在这里,管辖权的归属并没有疑问与纠纷,只是这种明确的管辖权由于以下特殊原因不能行使:使该法院实际不能行使职权;由于某些事实的出现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使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律上不能审理或继续审理本案。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院订立规则,属本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的案件,本院不宜审理等。二、由于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下级法院之间如果就特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互相协商,可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法院,由该上一级法院以指定形式解决管辖冲突或争议。即两个以上法院都以为自己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即两个以上法院均以为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对方法院受理。法律规定,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冲突或争议时,先由争议法院互相协商,则由争议的法院各自上报它们共同的上一级法院。

3.我国法律如何规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最高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管辖问题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1)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一个票据纠纷)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3)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二、裁定管辖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5.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案件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较复杂,大致来讲就是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还有移送管辖或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6.我想要关于公安机关地域管辖权的法律条文,谢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有明确规定的: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

7.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

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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