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主体结构的法律定义?

房屋主体结构的法律定义?

目录
1.房屋主体结构的法律定义?2.国家有关于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吗?3.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预售条件有哪些4.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一般出现哪些法律关系5.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6.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问题7.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私自销售法律上怎么处罚

1.房屋主体结构的法律定义?

房屋主体结构的法律定义: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扩展资料房屋主体结构类型一般多层和高层房屋结构体系分为: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筒体结构、筒中筒和多束筒结构、巨框框架结构、以及其他类型结构。1、混合结构混合结构是多层民用房屋中最常用的一种结构形式。其形式是指墙体、基础等竖向构件均采用砌体结构。

2.国家有关于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符合预售条件中规定的(一)至(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五)商品房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和答复。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3.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预售条件有哪些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一般出现哪些法律关系

主要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及地方性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由建设部发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对于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所需材料、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办理程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共分为总则、销售条件、广告合同、销售代理、交付、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的内容、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原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5.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及地方性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由建设部发布,经过2001年8月15日、2004年7月20日两次修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对于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所需材料、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办理程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共分为总则、销售条件、广告合同、销售代理、交付、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的内容、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原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扩展资料:商品房现售需要满足的条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百度百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购人将其与开发商(预售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同时商品房预售方作为贷款担保人,如预购人或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时,银行即可取得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全部权益,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担保人一般是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按揭与抵押有相似之处,一般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按揭人无法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他向按揭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楼宇的权利,预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是为担保主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3)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预售商品房按揭均系有偿合同。预售商品房按揭的当事人有三方:按揭合同应当由三方当事人订立,如果购房人与售房方双方约定办理按揭,则按揭合同不能成立。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有关按揭的规定应当了解,对于购房人与售房方按约定交纳了部分购房款,银行通知停止办理按揭贷款,是指出卖人在与前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又就同一商品房与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出卖人与前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无法立即进行交付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就为出卖人进行严重侵害买受人权益的重复预售行为提供了可能。分析重复预售的关键在于支持哪个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以及肯定哪个买受人产权登记的效力。1.两次预售均未办理预售登记。因未办理预售登记,前、后买受人享有的均是一般合同债权。不能以合同订立的时间先后而使债权具有不同效力,故前、后买受人均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在前、后买受人均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应保障出卖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支持该预售行为中的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买受人已交纳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或已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而另一买受人尚未交纳房款;买受人属于商品房消费者,且其预售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而另一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并非为居住使用等。需要强调的是如要支持后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则必须同时具备后买受人为预购行为时为善意的要件,即其不具有侵害前买受人债权的故意,在两次预售均未办理预售登记的情形下,如果某一买受人已办理产权登记,则涉及到对该产权登记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办理产权登记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完成,对该产权登记的效力予以肯定。2.其中一次预售已办理预售登记。因办理预售登记,买受人的期待权即获得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此时保护后买受人登记在先的期待权,必须同时具备其为预购行为须为善意的要件。

7.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私自销售法律上怎么处罚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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