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溯及力——小小案例

关于法律的溯及力——小小案例

目录
1.关于法律的溯及力——小小案例2.求短小法律案例!3.找5个关于道德或法律的案例小故事!急急急!4.法律小案例5.短小的法律案例6.有关法律的简单问题–一个小案例 不会的来看看也好7.有关法律案例分析

1.关于法律的溯及力——小小案例

这个问题有点模棱两可,故意在扰乱视线,有可能道理你知道,新法有溯及力的条件除了新法从轻,还需要新法颁布以前的犯罪行为未经过审判或者判决结果未产生,这个问题的设置有点问题,故意制造时间冲突,实际上一般的情况都会是在新法颁布前或颁布后,不会这么巧。

2.求短小法律案例!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quot,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说完跑出了办公室;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quot,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quot?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发现未封口的信封,见是原告早恋情书,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了解旷课原因,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被原告推倒。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原告旷课。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原告在,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以令其吐出信件,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1547.20元;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中学负担。其应承担的部分,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但学生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是由原告杨新宇旷课违反校规而引发,学校教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杨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班主任无权开拆并检查其信件内容。但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物品,更不能开拆和检查其信件。开拆和检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老师在拆开原告的信件后,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写来的恋爱信件。老师本应向其讲明早恋的影响,但老师却让其说清楚早恋情书的问题,原告不说就不让走,也不将信件交还原告,从而使其他老师也知道了原告早恋的问题。另一老师赶来抠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实际上是想让原告交出信件。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老师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将信塞入口中的情况下,用手去抠原告口中的信件;与原告撕扯并将原告带入另一房间,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正是因为被告(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为摆脱这种困境而越窗逃脱摔伤,被告对原告因摔伤所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包括原告治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原告因摔伤致今后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补偿。原告摔伤,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脱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当时是属于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有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原告应负的一定责任,不是基于原告在校期间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一般违纪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主文,按二审判决的本意。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依法治校"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筑影响教室采光怎么办。动迁后某房地产公司在该校教学楼南面建起一座8层楼,影响教学楼正常采光,该校校长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弄清楚了有关房屋建筑间距规定要求,确认房地产公司设计不合理,按居民建筑条件计算建筑间距是不允许的,1990年11月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的《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12条规定。学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设影响教室采光的建筑物&quot,第30条第7款明文规定;违反第20条规定:除限其退还或拆除外;应予以赔偿损失,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校依据法律将违法行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和区级机关、主管教育的单位分别投诉。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产公司不得不承认确实违法,在赔偿时该校和开发公司算了一笔帐,这样一个教室每月电费多支出20元,少了阳光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也许我们这些少年儿童是未来中央领导人的材料:若因阳光的缺少未能成才;最后学校和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赔偿20万元,另外拆除已盖好的楼房一个开间以减轻对学校教学楼的挡光程度,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直接侵害学校的财产所有权:但由于二者相邻并之在采光方面产生了相邻关系,房地产公司给作为相邻方的学校在采光方面造成妨碍,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依法律规定。

3.找5个关于道德或法律的案例小故事!急急急!

1、解救奴隶鲁国曾经制定一条规则,如本国人在外国能赎回一名鲁国奴隶,鲁国将报销费用且有奖励。这个制度解救了许多在外的鲁国奴隶。一名道德高尚者解救回一名鲁国奴隶后,向鲁国国君提出不要报销费用且不要奖金。国君向孔子提出在全国学习此人,孔子说绝对不可。国君急问为何?孔子说:以后有国人在外国遇到鲁国奴隶该如何办呢?花钱赎回奴隶回国后,如向国君报销费用领取奖金,则道德不够高尚可能受人鄙视。大部分人也不会自己负担全部费用去做此事,最后的结果是可能导致无人再在国外救赎奴隶。因此不可能要求人人道德高尚,只有人人能遵守规则将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2、诚实无价在深圳的职场上,说是有一位求职者到一家公司去应聘,他很快便从众多的应聘者中脱颖而出。面试的最后一关,由公司的总裁亲自主持。当这位求职者刚一跨进总裁的办公室,总裁便惊喜地站起来,紧紧握住他的手说:世界真是太小了“真没想到会在这儿碰上你,上次在东湖游玩时,我的女儿不慎掉进湖中,多亏你奋不顾身地跳下水去将她救起,我当时由于忙。忘记询问你的名字了,这位求职者被弄糊涂了?但他很快便想到可能是总裁认错人了”他平静地说。我从来没有在东湖救过人:总裁依然一口咬定自己不会记错,也犯起了倔强”就是不肯承认自己曾经救过总裁的女儿,总裁才微笑着拍了一下这位求职者的肩膀,明天就可以到公司来上班,这是总裁刻意导演的一场心理测试“其目的是要考查一下求职者是否诚实”在这位求职者前面进来的几位,因为都想将错就错:成功地展示了自己诚实的美德。所以轻松地将自己带入成功者的行列,往往与诚实结伴而行,也是做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诚实是成功的基石,3、赵孝争死汉朝时候”有赵孝、赵礼兄弟俩,一伙强盗进村劫掠“把弟弟抓住了”兄长赵孝就跑到了强盗那里,求恳那帮强盗们不要吃他弟弟,赵礼可以有我来顶替。兄弟两人互相争死,强盗也被他们兄弟间的情意所感动。这件事最后也被皇帝得知了,褒奖赵氏兄弟,4、姜肱大被汉朝姜肱与二弟姜仲海,兄弟相恋。姜肱曾经和弟弟季江一道去谒见郡吏,在路上遇了强盗。想杀他们,姜肱与兄弟争着去死,贼人于是放了他们二人,只抢夺衣服资料罢了,看到肱没衣服,始终不说出强盗之事,强盗听到很感动后悔。

4.法律小案例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被告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立下欠条2张,共欠原告276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76300元。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原、被告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无欠款事实。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即便被告欠其款项,原告现无权提起诉讼。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系原告妻妹,由张某某(张某姐姐)督促归还(2006年底前结清)“被告又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案情分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作为欠条的持有人,其所提供的欠条足已证明被告依法应负有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谁举证,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毕,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尚未完成其在本案中应负的举证义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情结果]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提供了欠条但因其拒绝陈述该债形成的事实,此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相关法规]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历来有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之分,实质标准是根据证明对象与证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形式标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为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我国应当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首先从实体法的构成来看,我国的实体法结构基本上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相同。各种法律要件也比较明确:区分权利发生规范、权力消灭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是有条件的,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举证责任比起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举证难易来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前者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避免当事人将不满抛给法官,法律要件分类说能够在较大责任上来吸收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责与不满,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缺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正。也可以通过例外规定予以修正。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使证明责任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和要求。

5.短小的法律案例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被告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立下欠条2张,共欠原告276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76300元。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原、被告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生意往来,更无欠款事实。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即便被告欠其款项,也仅欠13300元,且还款期尚未届满,原告现无权提起诉讼。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妻妹,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暂欠结帐款:贰拾陆万叁仟元正。欠款人:张某。2006.1.26号”,在欠条下方注明“由张某某(张某姐姐)督促归还(2006年底前结清)”。2006年3月10日,被告又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结帐结下欠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欠款人:张某。06.3.10”。[案情分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欠条的持有人,其所提供的欠条足已证明被告依法应负有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毕,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尚未完成其在本案中应负的举证义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情结果]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提供了欠条但因其拒绝陈述该债形成的事实,此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故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相关法规]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历来有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之分,实质标准是根据证明对象与证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形式标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为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其理由是:首先从实体法的构成来看,我国的实体法结构基本上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相同,各种法律要件也比较明确,区分权利发生规范、权力消灭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是有条件的。其次,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举证责任比起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举证难易来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前者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避免当事人将不满抛给法官。法律要件分类说能够在较大责任上来吸收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责与不满。最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缺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正,也可以通过例外规定予以修正。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使证明责任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和要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就是我国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6.有关法律的简单问题–一个小案例 不会的来看看也好

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第三人、受害人故意的除外;因第三人故意导致动物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险情由第三人引起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赔偿责任;3)丙躲避狗的行为在法律上成为紧急避险:

7.有关法律案例分析

盼储储time案例分析1――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原告:被告:195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刘玉坤诉称:原告与被告郑宪秋婚后性格不合,结婚13年始终没有培养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原告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进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婚后家务活、带孩子以及原告的生活起居等都由被告承担,原告能在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抚养,原告必须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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