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目录
1.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2.能告诉我一些典型的最近几年发生的法律事件谢谢3.法律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感悟?4.经典法律案例5.求法律与人情相悖的典型案例6.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7.中国近十年食品安全事件案例

1.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法律型案例分析包括分析背景和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分析过程、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进一步的思考等。以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作分析报告。正文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一、案例概要(一)案例来源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二)案例内容概要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二、案例分析及对策(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三)解决问题的对策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结论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2.能告诉我一些典型的最近几年发生的法律事件谢谢

1、重庆打黑2009年下半年,山城重庆打出一连串打黑“黑老大。黎强、谢才萍们落网受审“背后的保护伞文强、彭长健等也被揪了出来”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可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3、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无业)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胁手段。

3.法律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感悟?

没这个分析,不是一般人和可以分析的。

4.经典法律案例

法律型案例分析包括分析背景和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分析过程、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进一步的思考等。以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作分析报告。正文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一、案例概要(一)案例来源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二、案例分析及对策(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第一。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冗员多生旷职“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官多必令出多门,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小事难办,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开竞争结果,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结论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

5.求法律与人情相悖的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应当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汪新华多次向被告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汪新华申请工伤认定超过1年的受理时效为由,于2005年8月8日作出《关于对汪新华要求工伤认定申请答复的函》,对汪新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未予受理。作出[2005]宁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对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该答复函予以撤销,同时判令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汪新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该判决,判决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被告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6月1日作出编号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原告汪新华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未予认定为工伤。原告汪新华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裁判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工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相抵触”由于工伤认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故本案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原告未先行申请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宁国市人民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原告汪新华的起诉,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依法可资权利救济的法律程序和途径应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含义应如何理解、该条规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否冲突,以及上述法律规范如因规定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产生冲突。人民法院如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针对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上述条款的规定内容在理解上产生歧义”上诉人汪新华认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赋予了当事人不同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含的复议程序前置的内容明显抵触,上诉人称两者之间的规定内容不存在。鉴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内容相冲突,且本案中不存在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法律规范冲突如何适用法律的情形,一审法院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认定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效力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审查、判断、选择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作为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并由此认定上诉人的起诉未经由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起诉条件,对上诉人的起诉从程序上裁定予以驳回,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未进行实体审查,上诉人汪新华关于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未经法定程序被废除或修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即应当适用的上诉意见。与我国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径行审查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并决定是否参照适用规章的规定内容不相符,二审法院不予采信,[2005]宁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解决的行政争议的性质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而本案纠纷的性质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6.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

一、借条和欠条案例:朋友向我借钱,写了张欠条,当时也没在意。后来我看到书上说,欠条和借条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有的借款人还因为这一字之差输了官司。我起诉到法院,法官不会支持我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条和欠条在法律性质上有的区别:借条说明的是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以一方将借款交付后而成立的合同方式。而欠条则是由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导致的欠款事实的发生,比如损害赔偿的欠款、施工的欠款等等。但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在诉讼中法院都要审查核实相关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事实。二、民间借贷案例:亲戚、朋友向我借钱的次数也多起来了,况且现在银行利率又低,借出去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借贷的注意事项、国家对私人借贷的利息限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私人之间可以借款,一般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这种借贷关系属于实践合同,也就是必须一方将借款交付后合同才成立。借款中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是无息借款。借款利息按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在借款的时候首先要形成书面的证据,然后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或担保。三、婚前财产与个人财产案例:我和我女友共同生活了近半年,并且由我出钱以我们两个人的名义和房产公司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房产登记手续尚在办理。现在双方感觉彼此不是很合适,但我女友提出我们是共同吃住,购房款中应有她的一部分。婚前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前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结婚时间的长短,都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财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理:能够证明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没有证据证明的,推定为共同所有。结婚前如果购房款为一方支付的,但是支付购房款后,两人共同订立合同,房产办理在双方名义下的,则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女方可能享有房产的部分权利。这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看男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义下的原因。四、合伙劳动的受伤补偿案例:我与另外三人合伙在长江口捕捉鳗苗。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合伙劳动的受伤补偿的分配:你们四人共同出资,共享权益,在法律上称为个人合伙。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10日《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你在作业中不慎受伤。是执行合伙事项所致”参照上述《批复》的精神。应当由各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或分成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五、以子女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行为案例,我们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了此存单,我与我哥发生了争执。表示父亲将此存款赠与了我,而我哥则认为此存款应是父亲的遗产,以子女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交给受赠人所有的行为。赠与是移转所有权的行为:赠与行为成立后。

7.中国近十年食品安全事件案例

矿物油风波”某网络公司发布了一份检测报告,其大意是在德芙、老干妈等相关品牌的巧克力和辣椒酱中检测了矿物油成分,同时还引用欧盟食品安全局的评估报道,称该种矿物油能在动物体内积聚,可能在某些脏器中产生微肉芽肿。包括陈君石院士在内的众多业内专家对此澄清,这些食品中的矿物油总量极低,根本不构成安全问题。从山东率先查处一种闻起来有异味的食盐开始,脚臭盐”新闻短时间内席卷全国,各地纷纷查处产自河南平顶山的相关食盐,央视《新闻1+1》也专门做了节目。工信部带队督查企业,样品送国家盐产品质检中心进行检测,一家现场认定有异味。3.麦当劳冰淇淋机风波简介:美国麦当劳某门店员工在其社交网站上传了麦当劳门店的一组图片,图片显示冰淇淋机内部看起来“已经发霉”此照片随后传遍全球。也惊动了中国媒体,还有中国的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发霉零件“是冰淇淋机的清洁滴漏盘”用于承接可能滴落的零件润滑剂,并不和食品接触,问题鸡蛋所用饲料厂的法人代表获刑“该厂于08年9月两次向饲料中加入三聚氰胺”在香港对从内地进口的鸡蛋中检测出三聚氰胺后。引起了广泛关注,所以问题饲料被查出,但鸡蛋价格出现下跌,新鲜红枣,流入乌鲁木齐市场“主要经过两道工序”铁锅里放进酱油。使青枣变成红色,再次放进加入大量糖精钠和甜蜜素的水池中浸泡,使其口感泛甜。过量食用会造成血小板减少,酿成急性大出血等直接身体危害。先后有6名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的患者,在使用江西博雅生物制药公司生产的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后死亡,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检测出含有致癌物质苏丹红“部分河北农户用添加了工业染料苏丹红的饲料喂养鸭子”导致蛋黄内含有苏丹红。以致全北京市范围内停售河北产,扩展资料农业部日前发布的2015年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显示”2015年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继续保持稳定。期间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上升3.0、0.3和4.2个百分点,均为历史最好水平“监测信息显示”2015年全年农产品质量总体合格率为97.1%,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6.1%、95.6%、97.6%、99.4%和95.5%。农业部已将结果通报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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