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中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

目录
1.劳动法中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2.综合工时制法定假日时间怎么扣除?3.法定工时是多少4.我国劳动法工时有哪些法律规定5.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6.最高工时标准的法律效力有哪些?7.哪条法规明确规定了施行综合工时必须经过审批?请明确列出法条

1.劳动法中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如果在法律及有关部门已经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排班表的时候就把工时安排班表工时与基础工时相等,但是根据综合工时制的性质,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实践中常见延长工作时间的形式:

2.综合工时制法定假日时间怎么扣除?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扩展资料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国庆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加班工资=计件单价×150%×件数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

3.法定工时是多少

国家实行劳动者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

4.我国劳动法工时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的法律责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一)未经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二)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三)审批机关撤销审批或者批复决定到期失效后,未及时停止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被审批机关撤销审批的。第二十三条【未公示法律责任】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公示的。

5.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的法律责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一)未经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二)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三)审批机关撤销审批或者批复决定到期失效后,未及时停止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四)未经过民主程序、提供的第十三条第六项的材料为虚假材料,被审批机关撤销审批的。企业有前款所列情形,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未公示法律责任】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公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未报备法律责任】中央企业设在地方的下属、控股的法人单位未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6.最高工时标准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最高工时标准又称法定最长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自然时间(一日或一周)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最高工时标准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最高工时标准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应当普遍执行。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最高工时标准。

7.哪条法规明确规定了施行综合工时必须经过审批?请明确列出法条

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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