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海关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目录
1.海关的相关法规有哪些?2.海关法律顾问有什么要求3.海关的法律职务是干什么的?4.海关AEO认证中的海关法律法规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5.海关主要做什么6.关于进出口的法规都有哪些?7.对违反海关法的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8.请问海关法律法规职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1.海关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海关的相关法规,以海关法为核心,一、近20个行政法规,如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二、上百现行有效的海关规章,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发布。

2.海关法律顾问有什么要求

法律顾问(仓储物流海关方向) 一、岗位描述 1、起草、修改、审查仓储物流类类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2、收集整理公司仓储物流类业务相关法律法规;3、配合对接的业务部门进行相关制度设计;4、负责为对接的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支持;5、对项目进行前期进行预审,评估其风险点,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对项目的风险控制及资料提供,组织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合规性审核的后期工作;7、及时揭示项目运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8、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性的变化,可及时根据政策的调整提供应对措施。具备法学专业背景,2、具有3年以上仓储物流、进出口贸易、报关类项目经验,能够独立进行业务风险控制把控工作;

3.海关的法律职务是干什么的?

二是缉私局法制处。关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法律咨询,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管制的监督评估,法制宣传等法制处:刑事案件预审、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应诉等但实际上进去后做什么的都有。

4.海关AEO认证中的海关法律法规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海关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国(或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资本主义发展前期(17-18世纪),海关执行保护关税政策,重视关税的征收,并建立一套周密繁琐的管理、征税制度。为发展对外贸易,欧洲各国先后撤除内地关卡,废止内地关税,并且基本停止出口税的征收。海关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有法国、英国、荷兰、意大利、德国、日本和美国等。扩展资料中国海关历史悠久,秦汉时期进入统一的封建社会,对外贸易发展,清政府宣布开放海禁后,中国逐渐丧失关税自主权、海关行政管理权和税款收支保管权,海关变成半殖民地性质的海关,长期被英、美、法、日等帝国主义国家控制把持,成为西方列强掠夺中国人的一个重要工具。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人民政府接管海关。

5.海关主要做什么

海关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国(或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资本主义发展前期(17-18世纪),海关执行保护关税政策,重视关税的征收,并建立一套周密繁琐的管理、征税制度。19世纪,为发展对外贸易,欧洲各国先后撤除内地关卡,废止内地关税,并且基本停止出口税的征收。海关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有法国、英国、荷兰、意大利、德国、日本和美国等。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布于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扩展资料中国海关历史悠久,早在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古籍中已有关于“关和关市之征”的记载。秦汉时期进入统一的封建社会,对外贸易发展,西汉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在合浦等地设关。宋、元、明时期,先后在广州、泉州等地设立市舶司。清政府宣布开放海禁后,于康熙二十三至二十四年(1684-1685),首次以“海关”命名,先后设置粤(广州)、闽(福州)、浙(宁波)、江(上海)四海关。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丧失关税自主权、海关行政管理权和税款收支保管权,海关变成半殖民地性质的海关,长期被英、美、法、日等帝国主义国家控制把持,成为西方列强掠夺中国人的一个重要工具。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人民政府接管海关,宣告受帝国主义控制的半殖民地海关历史结束,标志着社会主义性质海关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原海关机构和业务进行彻底变革,经历曲折的发展过程,逐步完善海关建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关

6.关于进出口的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二条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第三条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第四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第五条 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第六条 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四)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没收违法所得: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二)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五)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六)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九)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二)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一)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三)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四)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一)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二)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三)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三条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海关应当保守秘密。第三十五条 海关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走私嫌疑人应当接受检查,第三十六条 海关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第三十七条 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海关应当在法定扣留期限内对被扣留人进行审查。排除犯罪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限届满的,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海关可以依法扣留:(一)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二)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7.对违反海关法的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2.、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3)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4)有下列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1.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2.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3.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4.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5.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6.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7.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8.请问海关法律法规职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海关法律法规这个职位不能一概而论。有可能以后在海关法规处、监察室、办公室和查验放行处等部门工作,现在海关都有二次分配并不一定按照你的专业和所报考的职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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