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哪些保护儿童的法律?

我国有哪些保护儿童的法律?

目录
1.我国有哪些保护儿童的法律?2.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名称有哪些?3.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法规4.涉及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有哪些?5.我国对儿童实行特别保护的法律有哪些?6.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名称有哪些?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专门为保护我们少年儿童制定的法律。

1.我国有哪些保护儿童的法律?

为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禁止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另行确定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

2.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名称有哪些?

一、宪法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四、具体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法规

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其中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4.涉及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其中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 》等。

5.我国对儿童实行特别保护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

6.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名称有哪些?

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四、具体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国际上相关的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专门为保护我们少年儿童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教师再骂“将受惩处“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父母外出要委托。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问题少年,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在郑州看病期间,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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