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的区别(最好能逐条列出,详细明确些)

民事诉讼中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的区别(最好能逐条列出,详细明确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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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的区别(最好能逐条列出,详细明确些)2.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哪条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定义?3.如何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4.明确警察主体与警察法律关系主体、警察机关、警察人员的联系和区别?5.哪部法律法规对“关联企业”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具体是哪一条?6.借款的法律关系和风险防范7.原告诉讼请求不当,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哪条法律条文规定的

1.民事诉讼中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的区别(最好能逐条列出,详细明确些)

一、定义不同1、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诉讼承担,又称当事人诉讼承担,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二、分类不同1、法定诉讼担当人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如代位债权人、遗产管理人;二是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不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扩展资料诉讼承担的前提条件:1、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2、诉讼正在进行中。3、出现了特定的事由。4、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诉讼担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担当是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认为,诉权主体必须拥有实体法权源,实体权益主体和诉权权益主体是统一的,两者不能分离。诉讼担当则将两者分开,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即使不是实体权利主体也可以基于诉的利益对他人的实体权利行使诉权,诉讼担当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法定的纠纷管理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承担百度百科-诉讼担当

2.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哪条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定义?

1、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3、处理机制不同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扩展资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

3.如何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是起诉的四个条件之一”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资料”如被告自然人,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或相应的户籍证明资料,则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是指能够确定被告的身份”能够将特定的被告予以特定化,即有明确的住所等,是指在法院的管辖确定并正确无误时”在该法院管内的被告必须有(一)姓名(自然人)或名称(法人)、字号(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社会组织、合伙),(二)必须有住所,或者在该法院管内有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明确被告“被告的身份情况,在被告的身份情况中。被告的姓名或名称是否准确或正确最为重要,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身份情况并非起诉的必要条件。有的法官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电话的号码。均出于法官确认被告身份或方便联系被告的需要,不应成为起诉的充分必要条件,被告的住址或住所地,当被告是公民的。以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依据确定其家庭住址,公民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除写明住所地外,还应写明经常居住地,当被告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4.明确警察主体与警察法律关系主体、警察机关、警察人员的联系和区别?

一、定义不同1、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诉讼承担,又称当事人诉讼承担,指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二、分类不同1、法定诉讼担当人又可分为两类:如代位债权人、遗产管理人;二是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不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扩展资料诉讼承担的前提条件:1、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诉讼担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担当是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认为,诉权主体必须拥有实体法权源,实体权益主体和诉权权益主体是统一的,诉讼担当则将两者分开。

5.哪部法律法规对“关联企业”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具体是哪一条?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二)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6.借款的法律关系和风险防范

借款的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参加信贷法律关系中,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企业法人)信贷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信贷法律关系中主体和内容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货币资金。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借条中未作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贷利息不被支持或约定的利息过高,如果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确保民间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四、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实践中除上述的借贷主体、用途、利息外还有常见的主要表现为: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小写的金额数据不规范遭到篡改;为后面通过诉讼顺利追讨借款。为有效规避现金交付给债权人带来法律意义上的合理解释不能以及举证不能造成不被认定的法律风险,遭到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所带来的法律风险。1、对现金交付的借贷特别是大宗金额的借贷,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作约定的银行账户,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2、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应取得借款人的认可,保留好相关的把款项交付第三人以及双方约定或应借款人要求打款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六、未作担保或未能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未作担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当时可能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后来因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资股票、甚至有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经济上陷入困境、负债累累已无力作偿还,以致后面债权人发现状况不对作催讨时已太迟,在借款人已无力作偿还,又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最终造成借款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还有作担保但却未能实现的情形:保证人口头为借款人的借款作担保,事后否认担保;或保证人自身缺乏经济担保能力,无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借款人提供的机动车、房产作等财产担保,但未办理法定的抵押登记手续,以致未能起到担保还款的效力和作用。为最大限度的减小债权人的风险,在作借款时最好让借款人提供人 和物作担保,这样即使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力偿还借款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权益,建议作以下方面的风险防范1、让借款人提供具有经济实力良好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证人的地位及担保的责任。2、让借款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别忘记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还款不清的法律风险这在实践中常常被疏忽。这一风险主要在于借款人,特别是借款人在以现金方式作归还借款后,未向债权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条,无法证明已作还款。与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后需出示收据的作法相对应的是在借款人向债权人作归还借款时,债权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凭证,证实借款人已经还款、双方债权债务归于终结。八、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缺乏清楚、明确的认识而疏于催款,过了法律诉讼时效或未保留好中间有过催款的事实证据无法证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存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偿还借款的法律后果则是不受法律保护,除借款人作自愿偿还外,为避免借款债权超诉讼时效,在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然未作归还的,本律师建议采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范风险:1、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将期满两年之前,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续新的还款期限或落款时间为出具之日的借条;2、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

7.原告诉讼请求不当,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哪条法律条文规定的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提出的请求,需要引用实体法来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的或者与法律相冲突的,即为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引用该条法律予以驳回。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一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第二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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