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理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理解

目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理解2.消费者有哪些法律特征3.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责任4.无理由退货,无条件退货,法律解释5.关于欺骗消费者的法律问题6.在商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7.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具体理解从规定中的欺诈和赔偿金额来做说明:按照民法通则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见表示。只有销售者有上述行为才构成诈欺。销售者即使销售了生产者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构成诈欺。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1、催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冲击诚实信用原则;2、程序设计与保障不完善,3、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过程中。

2.消费者有哪些法律特征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包括两类:一是物质资料的消费,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商品。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维权于商品的消费,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关于服务的消费,不论是商品的消费还是服务的消费,只要其有偿获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

3.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责任

国家有规定的商品退货问题,~~~~~~~~~~~~~~~~~~~~~~~~~~~~~~~~~~~~~~~~~“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第十二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

4.无理由退货,无条件退货,法律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品销售后,国家有规定的商品退货问题,按国家规定,如家电三包。其他可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商家的承诺来处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二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5.关于欺骗消费者的法律问题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6.在商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

7.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从一件普通的毛衣标价几百上千甚至上万元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的攀比心理,故意为夸张性的价格标示,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2]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3]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3)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4)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5)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6)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4〕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产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河南鹤壁市法院对售房欺诈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加倍赔偿的案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目标是解决城市中越来越激烈的户主与物业方的冲突。维护业主权利”实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的发展。在消费投诉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加以细化。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依据。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较大程度上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明确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不仅有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案件。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在人身受到损害的时候有了更加明确的赔偿范围,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这就使消费者的安全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获赔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围,使宪法的规定在具体的部门法中有更具体的表现。三、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1.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4)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意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步,怕麻烦等原因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并非一日之举,需要全社会消费知识的宣传、消费运动的发展和全民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二是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消费者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认识水平,同时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保修期、质量、使用说明等,积极做好消费前的准备工作,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如发票、服务合同等原始凭证,以作为消费权益受损时的投诉依据,笔者在处理消费纠纷的过程中。经常发现很多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时,但就是拿不出相关证据,从而增加投诉难度和诉讼风险,应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相关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强自身权益保护能力,4.为消费投诉、解决消费纠纷问题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是消保委的工作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应当真正树立,以消费者为本“在执政为民的过程中,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消费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提高办事效率,对待每一件纠纷,都能给以热心、表示关心、献出爱心,踏踏实实做一名消费者所喜爱、所拥护的办事调解员,二是在程序上做到简便、快捷。对小数额的纠纷案件可以按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一审终审的方法,使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于减轻消费者在诉讼中的精力耗损之苦,5. 做好全方位监督工作一是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1)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2)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政府必须制定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二是加强新闻监督。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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