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扩展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做什么的?

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凡年满16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3、享有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公司+农户+合作社的模式中,分别属于哪些经济成分?

这里的公司现在比较常见的、听得多的是民营企业也就是私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合作社的企业性质是什么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为,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4) 服务合作社。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合作社的作用。1、合作社能够使一盘散沙的个体小农按照符合国际通行原则的《合作经济组织法》组织起来:

农民合作社的特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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