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公司股东的“十项”权利与两大“义务”)

公司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一种普遍的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在我国,公司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分。作为公司的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那么,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又有哪些义务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归纳起来,公司股东主要“十项”权利与“两大”义务。

一、公司股东的“十项”权利

股东权利即为常说的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独立的权利形态。

1.股东身份权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重大决策权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公司法》第43条明确了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有公司章程规定。但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该法第22条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5.知情、质询权

《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第165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询。公司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报告。

6.提议、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第71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除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

8.退股权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9.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0.股东代表诉讼权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151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u前款规定的股东(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怠于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二、公司股东的“两大”义务

所谓股东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应承担的和股东权利相联系的义务。

1.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28条、35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第199条、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权利不得滥用义务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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