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的行使条件(消费者后悔权的研究目的)

后悔权的行使条件

消费者“后悔权”,是指消费者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无条件地退货的权利。英国在其1964年的《租赁买卖法》中率先对消费者后悔权(撤回权)作出规定。其后,世界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后悔权”是世界主流国家都有的东西,我国却是第一次,于是经营者、民众热议不断。其实,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民众法律维权意识逐渐加强的今天,适当具有预见性地为未来15年立法,我认为“这个可以有”。

网络销售、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这些都是先给钱后交货的买卖,经营者存在着优势。众所周知,网络销售、电视购物等远程购物靠的不是实物和实店的宣传。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主要基于对经营者商品宣传的理解,所以就会出现经营者刻意夸大商品的优势、隐瞒商品的劣势的情况,消费者却无从发觉。这种交易是不公平的。因此,按发达国家的做法赋予消费者4天到7天的“后悔期限”,对消费者是一种保护;对虚假宣传的卖家来说,将是他们的最后通牒;对诚实经营的卖家来说,反而会促进远程销售市场的繁荣、促进公平竞争。所以,在网络销售、先付钱后消费的领域,我认为这个 “后悔权”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利,它“必须有”。

对交易额巨大的商品,如汽车、房屋等是否应当给予消费者 “后悔权”?我认为:拥有“后悔权”的前提是不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

我认为,现房买卖适用“后悔权”的意义可能并不大,因为现房买卖中房产的状况已经比较清晰了。而对商品房预售,由于交钱和收房有很长时间间隔,其宣传可能与实际交付时有很大区别,这样“后悔权”就有很大意义,它可以促使开发商切实履行合同。

但是“后悔权”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其一,各国暂无购房后悔权,没有成熟的经验模式,立法存在风险;其二,恶意退房、退车难以避免,道德风险大,法律执行难,无形中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这也将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其三,破坏了市场经济“谁享受收益、谁承担风险”的产权基石,买房收益的风险会在 “后悔期限”内转嫁给开发商,造成新的不公平;其四,商品房办完预售后,交房后消费者者仍然可以“后悔”,把定金拿回,这样预售的销售功能就会失去,而只剩融资功能,即开发商只占用了一下消费者的资金,却无法在预售中预见自己的销售业绩。预售的真实性也将大打折扣。打个比方,买房者用50万元在预售中控制了两三套房源准备在交付后选择最好的房屋,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供应量来看,这样会导致房源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结局会是:买房者排队却买不到房,卖房者不能将房屋出售给真正想买的人。

消费者后悔权法律规定

退款成功又不想退了可以重新购买。

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商品到货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2014年2月13日,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后悔权的行使条件(消费者后悔权的研究目的)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条件

买房有望获后悔权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

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民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的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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