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土地性质在土地局是耕地,在林业局又说士林地,到底是什么性质
农用地,未利用土地。无论是耕地还是林地,都属于农用地。土地的使用性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2.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对林地的界定问题?
林地区分如下:一、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二、根据《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等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3.林地的认定 就是由政府哪个部门是否属于林地,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
县级林业局,国土部门权利认定为非林业用地。
4.林地权属确认是哪一级政府认定如何确权的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的地区或天然林区统称为林地。公民个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国有森林、集体所有的森林的经营权以及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个人享有的国有森林承包经营权或集体森林承包经营权,个人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树木,个人所有的树木因生长需要依附于林地时,即取得对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扩展资料林地的相关保护规定: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相协调,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2、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用地数量在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或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4、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集体林地须经县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5.林地与非林地是怎样认定的?
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的,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的地区或天然林区统称为林地。个人林权包括范围:公民个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国有森林、集体所有的森林的经营权以及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个人享有的国有森林承包经营权或集体森林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确定林权内容。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个人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树木因生长需要依附于林地时,即取得对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扩展资料林地的相关保护规定:1、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相协调,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2、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3、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用地数量在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或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4、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集体林地须经县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有林地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5、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营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须经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林业部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6、国营林业单位修建林区道路、护林设施、必需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翌年2月将上年度使用林地情况汇总报林业部。7、农村居民建设住宅需使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林业站签署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8、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占用林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地
6.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林权证书的效力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我国山林权属政策自解放以来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各个时期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在当时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及人为性失误,导致现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认定林权证书效力成为了难题,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1961年至1963年对土地(林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了;按属地原则对土地林地进行统一的调整”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为生产组集体和各户颁发了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每次的社会历史变革都会带来林地权属的变化”而林权确权工作的不规范、登记发证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部分林权证错漏填写、重复填写等情况时有出现,存在这种错填、漏填、重复填的现象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工作不彻底。当时主要是对耕地和林地,对当时未开发的荒地“时期的土地(林地)确权基本上也没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记载,记载不规范“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实”林业三定,工作组的人员本身水平不高“颁证工作粗糙”填证不规范、不统一、不全面,产生了证件的错发、重发,比如有的山林权证四至范围写成,界线没有了”这也引起了争议,而有的山证的四至界线写成左与张三交界,双方对界线各持己见,亦因此引发纠纷;当时有些证是盖好印,我们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就见过空白已盖印的山界林权证和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采信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这类书证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就因为时间跨度长。加上当时的工作人员不重视资料的完善和保存”造成无据可查或资料丢失,以致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普遍存在当时的证人难找、有效的书证、物证难查”证据链难连的问题,事实难以查清,基本承认其效力,而有的则一概否认其效力,我们在审理中如何更好认定其效力呢,鉴于历史的原因。既不应一概否认,亦不应一概肯定?这些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以及管理事实等才作确认比较妥当,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原则来处理争议。对于因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要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这些书证法律效力,应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现实情况加以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林业三定,无争议的应当确认其效力,重发等情况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的确权依据作出处理。正确有效的情况下,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如果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其效力已经得到了“林业三定证”因而不发生“凭证的适用问题;合法的权属变更”证据是发生在“
7.栽植树木的土地就是林地吗?如何认定林地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不一定有树。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侵权请联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aopangyu.com/zixun/83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