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院关于承揽关系和雇佣的区别
最高院关于承揽关系和雇佣的区别:1、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2、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可见,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3、债务不履行时,两者是否构成违约的标准不同。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工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而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以自己的技能亲自履行。5、报酬的支付标准二者也有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工的工资系计时工资,按照工人的劳动时间支付的工资,是资本主义工资的基本形式之一。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扩展资料: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独立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雇佣关系百度百科-承揽法律关系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签订承揽加工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一、主体资格审查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当事人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
3.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4.没有签定加工承揽合同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院关于承揽关系和雇佣的区别:1、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工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而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雇佣关系中雇工的工资系计时工资,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工程承揽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承揽合同诺、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特征:1.承揽合同完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承揽合同承揽必须按照定作要求完定工作定作目工作程工作与单纯提供劳务合同同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工作体力劳脑力劳;
6.请问什么是承揽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承揽和雇佣? 谢谢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法律关系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最常见的承揽就是修理各种东西。雇佣就代表着雇工出现意外,承揽则是承揽人对手下雇佣负责,定作人对承揽人和手下雇工出现的意外不承担责任。人把原材料或者物品交给承揽方,装修工程和建筑工程合同也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承揽人(雇主)对其手下的雇工产生责任。这时候的承揽人和手下的雇工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上边的例子应该可以比较出雇佣和承揽的界定了。
7.定做加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揽合同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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