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目录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装修有关法律规定3.有没有关于限制装修的法律条文4.法律有没有规定什么时间段不能装修房子的?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店铺装修吗?或者说有什么法律法规是规范店铺装修的?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该哪个部门管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废止了吗?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

2.装修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装修作业活动禁止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进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3.有没有关于限制装修的法律条文

房子装修法定的时间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法>办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法>办法》规定。【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

4.法律有没有规定什么时间段不能装修房子的?

房子装修法定的时间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法>办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法>办法》规定:【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店铺装修吗?或者说有什么法律法规是规范店铺装修的?

国家建委建设部第110号通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建筑格局以上行为属违反建委建设部通令110号文件,属于违规建筑。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该哪个部门管

居民小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废止了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一、废止下列规章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二、修改下列规章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使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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