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法的概念和分类

授权法的概念和分类

目录
1.授权法的概念和分类2.村委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3.授权制定法规与法律规定之间效力4.独家合作授权的法律规定5.行政立法的原则有哪些6.关于软件授权,法律上有什么规定没?7.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律角度有什么含义8.什么是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1.授权法的概念和分类

1.宪法是授权法各级领导干部都是手中掌握着一定权力的特殊群体。但权力为什么一方面来源于人民,宪法与此有何关系?首先得从民主政治说起。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法是在一个国家出现了民主事实之后才产生的。作为宪法实践状态的宪政,民主的政治”而民主简而言之即人民当家作主。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民主事实,人民主权“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君主对于国家的垄断权被解除,国家的所有权为广大民众所分享,民主政治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法治社会才得以建立,一旦抽去民主这块基石;法治的大厦将会不复存在,民主这块法治社会的基石。又是依赖于宪法来维护的,宪法直接捍卫着人民大众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卫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区别民主社会与非民主社会的根本标志“只有认同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才是民主国家。既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为什么领导干部手中又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呢,人民不可能每个人都亲自去管理公共事务。所以把手中的一部分权力授予领导干部,由领导干部来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而这个授权是通过宪法来实现的,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先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赋予他们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我们说宪法是授权法,正是通过宪法的授权。领导干部才掌握了大大小小的公共权力,宪法是现代国家方略及其领导人的权力来源法,2.论述宪法的价值取向去的二十年里出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1982年制定的宪法至今已经经历了三次修正。每次都主要涉及经济制度的改革,一些人因而对宪法的稳定性产生了怀疑,质问经济制度是否是宪法必需的内容,宪法是否适合充当一国经济制度合法化的手段。我们发现许多进步的经济改革措施是在无视与突破既定的宪法制度的前提下推行的,在一定区域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证明成功以后再通过修改宪法而被合法化。又有人倡导宪法的”冀望司法对于违宪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救济。许多的怀疑都关心权力体制“这里我将通过分析中国宪法的价值取向提出一个也许”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改革时期宪法的司法化(姑且沿用这个提法)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宪政主义作为一种主义,有其关于宪法的规范性认识“如果说18、19世纪宪政主义可以简单地等同于自由宪政主义的话”20世纪宪政主义就变得复杂了。世界范围内相继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也都颁布了自己的宪法,它们对于宪法的作用,对于国家权力的定性和分配方式都有自己独特的认识,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国家进入了,国家对于传统的私领域空前地干预“有人说这是新宪政主义“社会主义宪法和西方新宪政主义在处境上有一个共同之处”后者面对的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贫困现象。前者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后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某项经济改革措施不能有助于国家的富强,这种违宪难道也是“这里有一个判断机制的问题,我们的作法是事后通过修宪程序来肯定。的改革措施”那么有没有可能通过宪法的司法化来完成判断的任务呢。因为一个违背宪法明文规定(比如土地制度)的改革措施是否符合立宪精神–对富强的追求。超越了法律判断的能力,而且与法律判断不相容,违宪审查机制一旦建立并运作就会成为社会经济改革的对立物,也许有人马上会举出西方新宪政主义的相反例子。美国新政时期的一些立法不是也经过违宪审查吗。最高法院不是最初否定了一些改革措施?后来又通过重新解释宪法拥护一些新政法案吗,美国新政与当代中国改革不可同日而语,中国经济改革其实就是经济制度的改革,有时候宪法的某些规定就是改革的对象,某些改革措施甚至与宪法的禁止性规定直接冲突,经济改革的试验过程可以看成修宪的试验阶段,而美国新政措施与宪法的矛盾存在解释的余地;可以通过重新解释宪法得以化解,新政也造成了宪政危机,用中国的政治语言来说,是司法为改革服务了一把,由于没有违宪审查,所以整个改革过程并没有引发严重的宪政危机,这种不稳定性与人们对于经济改革的认识的发展是一致的,与社会对于改革的认受过程同步,也许三次修正不一定具有必然性。我们无法期待在1982年中国人就一步飞跃到现在的认识水平,中国没有选择在宪法中完全去掉经济制度的规定或者一步到位直接规定某种理想的经济制度的路子,而是选择了边改革边修宪,用宪法稳定改革成果的方式,这里我们需要探问宪法司法化的前提?对个体自由(和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只有当个体自由成为国家的首要价值时。宪法的司法化才有必要,维护自由也是司法机关力所胜任的,当富强构成国家压倒一切的首要目标时。宪法的司法化没有必要,在一个普遍贫困而又憧憬富强的国家。关于公共权力和政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观念就会与自由宪政主义截然不同,这里需要一个能作出明智判断和有效行动的政府。必须赋予政府充分的权力来制定并推行经济政策,于是着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政府权力从某些领域退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设立是一个信号。个人自由与私利开始获得对抗政府的正当性,入世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剥蚀了政府对资源的一部分垄断和审批权,可以合理预期私领域将得到进一步的拓展,自由的增长取决于它对国家富强的促进作用,目前经济改革并没有完成。对自由的关心只能停留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程度,离宪法的司法化还有一定的距离,对该主题的理论研究可以提前,也是宪法学体系建设不可少的一种努力,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组织法”就是说宪法是调整个社会团体间的功能分配,管理阶层权力配置的共同规范.社会成员的所有活动都是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就是宪法协调者所有社会成员的活动,4.我国修宪的主要特点《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进行的第四次修正!这次修宪!在对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修宪初步方案后,进一步在更大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中央修宪小组负责人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经济学家座谈会,形成修改方案。对这次修宪的民主氛围是有深切感受的。二是严格按照党内民主程序办事,《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到中央政治局,再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建议》进行了热烈讨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形成并全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次修宪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修宪的内容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三、遵循法定程序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宪法的修改在程序上有别于一般法律的修改”体现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修宪的严肃性,这次修宪同以往三次修宪一样,都是依照这个法定程序进行的。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典范,四、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现行宪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修改哪些内容,都要从客观实际的发展要求出发。是由现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我国自1999年3月第三次修宪以来。

2.村委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我国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非政府组织的授权主要由单行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形规定,授予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条件也各不相同。如果授权法律、法规失效,有关组织的行政管理权限也就不再存在。早先公布的《价格管理条例》曾经规定授权物价监督检查所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和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后来公布的价格法不再有这样的授权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一类是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另一类是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这两类事业单位由相关国家立法授权实施行政职能。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学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

3.授权制定法规与法律规定之间效力

法律是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授权制定的法规也是人大常委会授权的,那肯定得由人大常委会来裁决了。其实授权制定的法规往往是行政领域内急需制定相应法律调整相应法律关系。

4.独家合作授权的法律规定

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一、依法立法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2、法律保留原则二、民主立法原则在我国。

5.行政立法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一、依法立法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2、法律保留原则二、民主立法原则在我国,民主立法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立法以保护和促进公民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2、行政立法在程序上,应当使公民充分参与依法立法是行政立法的原则之一

6.关于软件授权,法律上有什么规定没?

但是你又要看看当时你在购买过程中有没有特殊的规定(关于这个注册码提供的问题)。

7.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律角度有什么含义

政府,1、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私权利来说的:只要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约定或者为一定行为。2、法无授权即禁止是针对公权利来说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说法律没有授权某行政机关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该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强制执行权,罪刑法定”也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一种形式。3、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扩展资料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对市场主体而言,对政府而言”言简意赅地为政府与市场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边界线”也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给出了明确的方向。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都只能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在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市场初创时期,这样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渐进式的市场开放节奏,既有利于集中当时有限的生产资源用于该用之处,也有利于对冲始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种种争议。

8.什么是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法律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有权”享有”具有”命令性规范又称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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