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一般是什么原因(为什么你的商标总被驳回?哪些商标属于带有欺骗性)

首先要先明确是什么原因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常见的四种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

1.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如果商标局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过于简单,并不具备可识别性时,会认定该企业申请的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从而驳回商标申请。

2.通用词用作商标

一般情况下,行业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语的,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比如 “苹果”不可作为苹果这种水果的商标。

3.商标近似

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

4.商标“申请在先”

商标审查时,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上,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被他人申请在先,根据“申请在先”原则, 对申请在后的商标予以驳回。

大家是不是申请商标时曾因“商标因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被驳回,那是因为你的商标具有“欺骗性”,如何判断“带有欺骗性”呢?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易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质量即为商品或服务的优劣程度,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如果商品或服务本身不具有商标标志描述的质量特点,就容易使公众将商品或服务与这种质量特点相联系,并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具有这种质量特点。

实践中,商标标志除了对质量特点进行描述,还会对其他特点进行描述。其他的特点包括:原料、内容、种类、功能、用途、型号、重量、数量、价格、生产时间、技术特点等。这种情况下,要在理解商标标志含义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

例如,针对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的“健康棉彩”商标,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健康棉彩”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有利于人体健康、对皮肤无刺激等作用的棉织物,从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

2、易对产地产生误认

对商品产地的误认是对“明确排除标志属于国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以后,或者显然不适用上述条款”的情形进行判定的。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予以驳回。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予以驳回。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对产地产生误认应考虑商标标识中含有的地名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如果二者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则构成上述规定的情形;如果商标标识中含有的地名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没有特定联系,则不构成对商品产地的误认。

例如,“嫩江NENJIA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大米、玉米(磨过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嫩江流域系我国小麦、大豆主产区,重要的粮食基地。如将含有“嫩江”的商标标志指定在粮食类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粮食产地,从而产生误认的后果。

3、易对生产者产生误认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将“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归入到“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内。这种误认是由于商标标志中含有的企业名称与实际企业名称不符造成的。

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也是最原始的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没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含有企业名称,但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义保持一致,否则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这种情形与上文中提到的商品产地误认比较相似,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其产生误认。

例如,“锡商银行”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银行等服务上,申请人是**集团有限公司。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锡商银行”,而申请人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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