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及其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及其设立和组织机构)-1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亦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资本,并由该一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本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有:

1.股东的惟一性

该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资本的单一性

该公司的资本全部来源于一个股东,并非来自于复数股东之出资。

3.责任的有限性

该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同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承担的无限责任不同。

4.地位的法人性

该公司虽由一人举办,但依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同个人独资企业的非法人地位截然不同。

(二)一人公司的分类

一人公司按股东性质可分为:1.自然人一人公司;2.法人一人公司;3.国家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按产生方式或形成时间可分为:1.原生型一人公司(设立时);2.衍生型一人公司(成立后)。

一人公司按公司性质或法定类型可分为: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人公司产生的客观基础

无论各国公司法是否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人公司却是广泛存在的。这是因为一人公司有其产生的客观基础:

1.投资者寻求有限责任的保护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和竞争机制的日益激烈,从事商事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每一投资者都希望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自然人更不例外。个人为避免因一次经营失败而可能导致的倾家荡产(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就是如此),强烈要求利用一人公司的形式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对于股东来说,一人公司最具诱惑力的地方就在于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

2.传统社团公司的制度设计在实际运行中很容易使社团公司嬗变为一人公司

传统公司法强调公司设立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但在公司实务中,很容易出现“挂名股东”、“虚设股东”充任公司的“傀儡”或“稻草人”的情况,产生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在传统公司法中,由于有股东死亡、股权转让等规定,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原来的社团公司很容易嬗变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3.单个投资者的资本越来越雄厚是一人公司产生的经济基础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单个资本家的投资能力较为有限,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巨大资本需求,单个资本家不得不联合起来将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传统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满足社团公司这种集资功能的实现。但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本高度集中,拥有巨额资本的单个投资者大量涌现,再加之“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许多实力雄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减少因多个股东投资公司而引起的纷争,提高经济效率,不再采用“联合”的方式筹集巨额资本来办公司而是越来越倾向于办一人公司。如公司集团中的核心公司为了提高其自身抗风险能力,实现多行业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通常采用独资的方式,设立一个或数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并将其责任锁定在所投入的子公司财产上。

二、一人公司的法律适用

本法不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仅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可以简列如下: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则为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这样的规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必要注明。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制定。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7.股东职权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差别很大。

8.强调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审计。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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