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揭秘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流程与办案要点)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税务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通过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与纳税人当庭举证质证,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重要程序。然而,该程序的重要性往往被纳税人忽视,因而实务中启动该程序的案件较少,通过该程序成功维权的案件更是鲜有人知。事实上,启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处理得当,对避免风险扩散、有效维护纳税人权益产生的积极作用不容小觑。

一、实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某企业拟被处3.6亿元罚款,经过听证,税局撤回罚款处罚

涉案企业因涉嫌以“假自营、真代理”方式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面临被定性骗税,处出口退税款1.2亿元的3倍——3.6亿元巨额罚款,并被停止三年出口退税权的处罚。同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提示,企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揭秘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流程与办案要点)

该企业在发生本案后,所有外贸业务均已停止,因此停止三年出口退税权对其影响不大,但是如果被处以3.6亿元罚款,同时被追缴1.2亿元税款,企业将直接陷入破产绝境。为争取合法权益,企业委托我们提起听证并代理参加听证程序,经过听证程序及后续沟通,税局最终决定撤销罚款处罚,仅对企业作出停止三年出口退税权的处罚。以下笔者结合本案,为大家揭秘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办案流程与各环节的办案要点。

二、听证启动:规范撰写听证申请书,并及时向税局提交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文)是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最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第4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这一规定可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依申请启动的程序,而且只要当事人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就应当组织听证,因此合规提出听证是启动听证程序的关键所在。对此,应关注以下要点:

首先,听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因此,启动听证程序的第一个要点是要规范撰写申请书。关于申请书的格式,相关法律文件没有给出统一的模板,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书可以随意撰写。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稽查局审理科的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书的格式是相当重视的,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往往首先关注申请书是否具备必要项,否则会要求重新撰写再提交。这些必要项通常包括①标题(听证申请书);②申请人信息(如果是自然人,应包括姓名、证件号、联系电话、住址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等);③委托代理人信息(即代理听证会事项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④申请事项(即申请听证);⑤主要事实和理由;⑥落款(申请人签章)及日期。以下提供我们在本案中所使用的听证申请书模板供参考。

税务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揭秘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流程与办案要点)

需要作出提示的是,申请书应尽量当面提交税务机关,以确保审理科人员及时收到申请书并对申请书的规范性予以认可,以免影响听证程序的启动。另外,在保证申请书能够按时提交的情况下,在申请书中要尽可能要把案件事实和理由分点清晰阐明,并且做到有理有据。因为申请书是听证程序中税局收到的第一份文书,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将影响审理人员在听证会中对举证质证关键证据的把握,进而会对整个听证程序的效果产生影响。

其次,听证申请书必须按时提交。如果听证申请书逾期提交,将被认定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将无法启动。前面我们提到,国税发〔1996〕190号文第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提出听证,对于这里的“三日”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国税发〔1996〕190号文没有说明,因此在实务中存在争议。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将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期限延长至五日,并且明确该五日为工作日。然而,国税发〔1996〕190号文并没有相应修改。对此,我们提示纳税人应就申请书提交的截止日期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和确认。

另外,无论是三日还是五日,这一时间对于撰写一份优秀的听证申请书而言都较为紧张,尤其是如果律师没有参与前期的税务稽查程序,而案件事实又较为复杂,时间更显仓促。对此,我们建议以格式规范、按时提交为第一要务,在保证听证程序能够启动的情况下,再细致研究案件。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委托律师代理听证事项的,应在提交听证申请书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听证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通常由审理科人员接收确认,如果是由调查人员代为收取的,要跟审理科及时联系确认文书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符合要求,税局一般在次日就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听证申请予以受理。

税务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揭秘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流程与办案要点)

三、听证准备:做好举证质证准备,写好听证辩论意见

根据国税发〔1996〕190号文第5条的规定,听证会要在听证申请书提交后15日内举行,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税局会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等。

税务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揭秘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流程与办案要点)

对于此处的7日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同样存在争议,但此处的15日为自然日通常是没有争议的。也就是说,从提交申请书到听证会举行,至多只有15天。这也意味着听证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准备时间至多也只有15天,如果案件较为复杂,实际上这个时间对于双方而言都是相当紧张的。因此,必须把有限的时间高效利用起来,有针对性地准备听证会材料。当然,要做到“有针对性”,就要搞清楚听证会怎么开展,有哪些具体环节。

根据国税发〔1996〕190号文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作为争议双方参加。具体环节与司法审判程序相似,主要包括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等三个环节。当然,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举证质证和辩论。因此,在听证会之前,准备材料也应将重点放在举证质证和辩论上面。

1、举证质证:预判税局拟出示证据,体系性提交有利证据

根据《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40条的规定,被稽查的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可以查阅、复制涉及自身的税务稽查案卷正卷相关文件材料。也就是说,在听证会前,纳税人和代理人可以向税局提出阅卷请求,以更好地制作听证会材料。

然而,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代理人提出的阅卷要求会予以拒绝。此时,纳税人及代理人不仅无法阅取到税局从纳税人处调取或纳税人主动提交的证据,更无法阅取到税局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证据,这意味着我们无法快速抓取案件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辩论等工作都会面临困难。我们代理的案件即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对此,我们只能对企业涉案的材料进行全面梳理,然后通过企业负责人、业务员、财务等人员,尽可能全面地还原出税局掌握的证据,再通过访谈曾接受过税局询问的人员,归纳出税局的质疑重点,从而预判税局在听证会可能出示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我们做好相应证据的质证准备。同时,在企业的材料中寻找有利证据并整理成组,按体系装订,并制作对应的证据清单,在听证当场提交展示,以对调查人员的指控作出针对性回应,打消税局的质疑。

2、辩论意见:围绕事实、证据和法律,就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在听证程序中,举证质证是围绕各项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展开,而辩论意见则是围绕税局依据全部证据,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记载的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展开。而所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予以阐明。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辩论意见可以主要分为三大部分进行撰写:

第一部分,结合举证质证对税局和纳税人双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评价,论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部分,结合税局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定性,阐述该种违法行为(如骗税)的构成要件,然后与本案纳税人的主客观进行对比,论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定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部分,进行类案检索,通过对比本案与类案,说明税局处罚失当,挖掘本案的从宽情节,提出税局处罚过重的意见,论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的处罚不合理。

另外,在辩论意见中还可以就企业的既往表现、当前困难、受到处罚的不利影响等进行说情。当然,辩论意见的最后,要明确提出诉求,请求税局撤销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听证举行:按部就班、随机应变,并做好听证记录

听证正式举行,纳税人及代理人首先要做到的是准时参加听证,如有特殊事由无法参加的,要与税局提前沟通协商,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开始后,先由听证主持人(一般是稽查局审理科人员)说明程序事项,而后听证进入实质程序。在举证质证环节,由案件调查人员就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纳税人或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后,通常纳税人及代理可以出示相关证据,然后由调查人员质证。(也可能纳税人一方的举证不作为单独的环节,而是要与申辩和质证一并进行,可提前与听证主持人沟通确定)在辩论环节,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纳税人或者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辩论终结,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此期间,听证主持人可就事实证据问题向双方询问。

在听证举行前,我们已就听证做了充分的预判和准备,因此在听证中,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按部就班进行举证质证和发表辩论意见;当然,即便我们的准备已经相当充分,听证当场也难免出现我们预料之外的情况。如税局出示我们并未掌握证据,听证主持人就某一事实进行追问等等。此时,我们需要做的是随机应变、及时调整。对于我们了解的情况,要结合我们掌握的事实、材料进行回应,而如果情况超出我们掌握的范围,切不可给出模糊回应,而应当先行记录,告知听证主持人待核实后回复。

另外,特别作出两点提示:

第一,听证现场可能声势浩大。根据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一般是以公开方式进行并允许群众旁听。受疫情影响,各地对于旁听人数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但重大案件的听证现场往往比较“热闹”,不仅会有检查科、审理科其他人员旁听,有的案件稽查局的领导甚至所属税务局的领导也会到场关注。我们办理的这起案件,即受到稽查局、税务局的特别关注,听证现场旁听人员中,仅税局人员就有三十多人。

在我们看来,现场越是“热闹”越说明案件争议突出,代理人越应该打起精神,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与检查人员展开充分沟通,这有利于让审理人员以至税局的负责领导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最终作出妥当的处理。

第二,听证的对抗性应因时而异。开头我们已经说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税务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而举行的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本意是为了“广泛听取意见”,其性质是税务系统内部的争议解决程序,因此,在听证程序中,纳税人和税局之间的并不具有像司法审判那么强烈的对抗性。许多税局人员也都认为,通过听证“执法人员也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案情,避免误判,增进征纳互信,促进矛盾、问题提前化解”,因此,纳税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中应该心平气和地与调查人员进行沟通。但是,如果调查人员态度强硬,以指责的语气责难纳税人,纳税人和代理人也应态度明确,有理有利地进行争论。

五、听证结束:复盘听证程序、总结关键问题、做好后续沟通

听证结束其实并不意味着听证事项的完全终结。经过听证程序,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争议焦点得到明确,双方的观点态度也进行了充分的表达和交换,此时,纳税人如果能够与审理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将对案件争议的解决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此,听证结束后,纳税人和代理人应借助听证时做的记录,对听证程序进行复盘。一方面,对于听证当场代理人因了解情况有限未能有效回应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另一方面,对于双方的争议核心,进行归纳总结,然后,可针对性地调整辩论意见或形成书面的补充意见提交审理人员,或者与审理人员当面沟通,解开审理人员的疑虑。

最后,需要作出特别提醒的是,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作出后,往往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的呼之欲出,并且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处罚基本就是告知书中拟作出的处罚。此时,企业应当及时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并重视通过听证程序积极维权,而不是抱着大不了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再提起复议、诉讼进行维权的态度。殊不知,听证程序是一次绝佳的维权机会,通过这样一种税务机关内部的争议解决机制,避免税务机关作出严重的行政处罚,远比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再通过复议、诉讼让税务机关撤销决定要容易许多。我们建议企业抓住听证这一机会,与税局展开全面、充分、有效的沟通,这才是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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