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花”商标宣告撤销,部分败诉企业开始索赔

“金银花”商标宣告撤销,部分败诉企业开始索赔

2022年6月18日,甘肃省永靖县红泉镇黄刘村农民在采摘金银花。 (人民视觉/图)

2022年9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公告:第603857号商标“金银花”的两期转让、移转公告,三期续展公告及一期商标证遗失声明公告,均属无效。无效原因是该商标已于1994年被撤销。

在1994年的撤销裁定中,已载明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属于注册不当。

此商标的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在过去三年里起诉了上百家生产和销售金银花花露水的企业。(详见南方周末报道《谁的“金银花”:手握商标起诉多家同行,维权还是碰瓷?》

商标被宣告转让、转移及续展的公告均属无效后。部分此前败诉的企业已提起诉讼,向碧丽公司索赔。

2022年9月21日,碧丽公司的代理律师陶国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律师团队目前在做准备工作,将于下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计划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南方周末记者联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

商标持有人曾起诉多家同行

“金银花”商标由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于1991年申请注册,注册号为603857,注册门类是第三类,包括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

1994年初,红星日化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碧丽化妆品公司。

1997年,碧丽公司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包括“金银花”等诸多商标在内的资产一并转入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其后,碧丽公司股东将公司出售给另外一个自然人股东。

2016年,碧丽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

2018年底至今,手持“金银花”商标的碧丽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陆续起诉了一百多家金银花花露水生产企业,索赔金额高达上千万。

碧丽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勇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其发起诉讼的原因是为了维权。

在2022年6月之前,被诉企业几乎全部败诉。直到2022年6月下旬,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碧丽连败两场。中山中院审理认为,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主要特点,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志原属于公共领域的初始含义。判词称,“‘金银花’通常指植物名称,花露水是通用商品名称,被诉侵权花露水的主要成分就是金银花提取物。”

“金银花”商标系列案件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诗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金银花”商标案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转让、续展均属无效

中国商标网显示,目前第603857号商标的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此次认定“金银花”商标的转让、续展均属无效,并载明商标已于1994年被撤销。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长期关注金银花案件。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法理上,商标在1994年1月已经被裁定撤销,“目前就是不存在的状态,碧丽公司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

碧丽公司法务毛一岭在2022年9月20日下午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已经委托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这个金银花商标用了几十年,有效与否应由法院认定。”

碧丽公司的代理律师陶国南表示,律师团队目前在搜集证据,寻找红星日化厂的老员工,了解其生产的金银花花露水在当时的知名度,以证明金银花商标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之下注册的正当性,“只有等行政诉讼才能确认商标最后的效力”。

冯晓青分析,此商标在1994年撤销,裁定已经生效,因时限已过,碧丽无法针对1994年的撤销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基于目前的转让、续展无效的公告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果可能有两种,“一种认为行政决定是对的,认为商标不存在了,就驳回碧丽的起诉;另一种认为商标还有效,转让也合法,就需要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决定。”冯晓青分析。

“金银花”商标由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于1991年申请注册。1993年3月,重庆日用化学品厂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金银花”商标注册不当,申请裁定注销。

1994年1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裁定撤销“金银花”商标,并要求红星日化在收到裁定书15日之内,将603857号《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1995年3月28日,商标局发布撤销商标公告,其中包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

不过,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撤销一直未执行。1999年7月,红星日化厂将商标转让给了上海彩蝶化妆品有限公司;2010年2月,经商标局核准又转让给碧丽公司。

冯晓青分析,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信息化水平较低,“很多公告文件都是纸质版。此外,当时行政审批的管理比较混乱,在首次转让之时,有关部门可能没有仔细查询商标的权利状态”。

败诉企业的不同选择

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秘书长武常委对南方周末记者介绍,被诉企业的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是案件仍在审理中的,目前等待法院通知,也有企业已经收到了原告的撤诉通知;第二种选择调解的,分为庭前调解和宣判前调解,他们在赔偿原告碧丽公司的损失后停产。

9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无效公告后,部分此前败诉的企业已提起诉讼,向碧丽公司索赔。

“坚持起诉,哪怕要不到钱,也要让碧丽承受‘恶意’起诉的后果。”被诉企业之一江西宝得康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志根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此外,汕头市雨沐经贸有限公司已于9月19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案由是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出于种种考量,也有企业选择不起诉。

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每个销售季的金银花花露水产量在10万瓶左右,该公司也曾被碧丽公司起诉侵犯“金银花”商标权。

2021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思远实业败诉,该公司停止了金银花花露水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先生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已经放弃了一个销售季,大约是20万元的利润损失”,重新开拓市场也会遇到难题,“代理商不知道金银花商标案件是否彻底解决,客户进货的时候会有所顾忌”。

武常委发现,在江西的七十多家被诉企业中,“很多企业担心即使官司打赢了,钱也要不回来,而且还有律师费和诉讼费”。

碧丽将如何应对被诉企业的起诉和赔偿要求?毛一岭并未明确表态:“这些企业有自己的权利,我们会尊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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