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条 【基本制度】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第五条 【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第六条 【鼓励先进技术】国家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数据。第七条 【保守秘密】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八条 【公众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申报程序第九条 【申报类型】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第十条 【常规申报要求】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但是,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易申报。

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并附具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申报物质危害评估、暴露预测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

(三)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第十一条 【常规申报数量级别】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级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申报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

依据新化学物质申报数量,常规申报从低到高分为下列四个级别:

(一)一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满10吨的;

(二)二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三)三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吨以上不满1000吨的;

(四)四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第十二条 【简易申报基本情形】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

(二)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第十三条 【简易申报特殊情形】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

(一)用作中间体或者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0.1吨以上不满1吨的;

(三)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四)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且不超过二年的。

办理特殊情形简易申报,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以及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

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

在我国,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1、【甲级资质审批程序】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从严审批。

2、【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或者临时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或者临时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扩展资料:

申请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环境保护协会官网

由官方工作人员通过官网的后台上传。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成立于1984年,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中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环保标准物质官网

这个就要直接问度娘了,搜中检所官网或者海岸鸿蒙官网,海岸鸿蒙也是中检所认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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